云南警官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 云南警官学院 | 访问量:15756 | 更新时间:2024/5/17 16:15: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云南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国家公办的由云南省公安厅与云南省教育厅共建、以云南省公安厅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1392。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警铸剑使命,服务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院长担任;成员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面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面向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公安机关、移民管理部门需求进行编制,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进行编制。每年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024年学校省内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数为705个(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其中694个招生计划面向全省16个州(市)择优录取,6个招生计划面向怒江州生源择优录取,5个招生计划面向迪庆州生源择优录取。

第九条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比例不得超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非公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考生除具备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安专业:须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结论有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具体招生条件及标准,按照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可登录云南省公安厅网站(http://gonganting.yn.gov.cn)、云南省招考频道(http:// www.ynzs.cn)和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招生栏目(http://www.ynpc.edu.cn)查询。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须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政治考察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公安专业的省外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等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组织,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有关要求执行。

(二)非公安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学校实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以下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录取,面向省内及有招生计划的省外招生。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对体检、体能测评、面试、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其中,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影响其他批次的录取。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仅限已参加体检、体能测评、面试及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报名)。其中,省内面向怒江州、迪庆州生源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面向全省16个州(市)择优录取招生计划执行。省外招生计划数未完成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非公安专业为本科二批次录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二)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加分政策规定,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及有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十六条  入学报到: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校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复检复查: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检复查。复检复查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或其他不合格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其中,公安专业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法学类专业4000元/生/学年;管理类专业40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4500元/生/学年。以上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调整,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录取专业培养。

非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人文社会科学类和理工科类实行大类培养。大类培养结束后,学生可以在非公安类专业内按照“自主自愿、文不转理、理可转文”的原则申请转专业。学校按照“专业转出不受限制,专业转入有条件”的要求,确定转入的标准和条件;达到要求的,按一定比例可以转入新专业学习。非公安类专业不得转为公安类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学校设立奖励办法及助困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育人体系。

第二十二条  所有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安专业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根据公安机关录用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其中,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仅限于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公安专业学生也可自主就业。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电话:0871—65125133。

(二)电子信箱:enrolpsc@sina.com。

(三)学校网址:http:// www.ynpc.edu.cn

(四)微信公众号:云南警官学院官方微平台

(五)学校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249号;邮政编码:650223。

(六)监督电话:0871—65187166。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唯一职能部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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