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做好综合交通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09-26 17:50:00 【字体: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815”战略发展目标有关要求,以更大力度、更强举措、更优服务重点支持综合交通项目依法依规及时落地,尽快形成投资量、工作量、实物量,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支撑

1.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审报批,将已确定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统筹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已报国务院审批的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和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

二、强化靠前服务

2.持续深化“一书一会一函”制度。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一次告知项目用地报批需办理的前期手续、要件资料及重要时间节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审查专班,与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加强沟通衔接,共同根据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倒排用地组卷时间表,明确用地预审、可研、初设、社保、林地、征地、资金落实等前期各项工作任务要求,每项工作专人负责,跟踪跟进各项工作进展。定期召开调度会、督办会,针对组卷过程中存在问题,逐问题梳理,项目问题清单化、清单问题导向化、导向问题时间化,精准解决逐项销号。

三、简化用地预审

3.选址选线。为科学合理选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业主可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联合选址选线邀请,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深度参与,精准指导项目选址选线,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水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地质灾害风险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选址选线意见,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中予以落实。

4.专章审查。综合交通项目选址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整合现行的选址论证、踏勘论证、节地评价、不可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论证等技术报告的核心内容,统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按照“谁预审、谁审查”的原则,开展一次性综合论证,省级审查专章的项目,无需提供州(市)、县(市、区)的初步审查意见,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审。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项目业主要提前准备近期航飞视频(影像),原则上推行“云踏勘”,确有必要实地踏勘的,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交通部门、工可报告编制单位、预审与选址技术服务单位共同开展项目踏勘。

5.用地预审。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的情形,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符合原贫困地区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以及不涉及上述事项但需国务院及其有批准权的投资主管等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

四、优化用地报批

6.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获批后,为确保按期上报正式用地,正式用地报件须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0个月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7.计划指标。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综合交通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涉及违法用地的,所需计划指标由国家和地方各配置50%。

8.地类及权属认定。申报用地地类面积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存在差异的,提供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认可的地类面积差异说明和举证材料。项目拟占用未登记发证的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后,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登记发证原因,提供权属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权利主体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合法有效相关审批文件等来源材料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视情况纳入报批,如使用权人未发生变更的则不需纳入申报用地范围,只需在各功能区用地规模中说清即可。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涉及调整完善勘测定界成果的,由原验收专家组复核审查后在原验收意见书签字确认即可,无需重新组织勘测定界验收。

9.征地前期工作。用地预审批复后,项目选址如已确定即可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项目用地范围及规模减少的,以更正公告方式对减少部分涉及的村组进行告知,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村委会出具告知情况说明。减少部分的征收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调查和权属表、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补偿登记表等应及时更正;书面解除补偿安置协议并送达村小组,原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及时收回。

10.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若在市、县域内确因后备资源匮乏不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申请在省域内进行调剂补充;省域内难以调剂补充的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2024年3月31日前,除县级或州(市)级行政区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存在负值的、县级或州(市)级行政区范围内存在借用补充耕地指标未归还的、县级或州(市)级行政区范围内有满足本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的、其他国家和省级规定情形外的,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主体需为州(市)人民政府,且兑现承诺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涉及州(市)辖区内补充耕地指标库中扣减相应指标,不足部分直至扣减完成前不予受理相关业务。

11.生态保护红线。属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小于等于10公顷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九大高原湖泊生态黄线内等特殊区域的,可不编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由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综合交通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12.分期分段用地报批。属国务院审批的线性交通项目,在正式用地组卷报批时,可根据组卷进度,分州(市)组卷报批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确需分期建设交通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内容,分期申请用地。

13.“三改”及拆迁安置用地。重大综合交通项目改沟、改路、改渠涉及建设用地的,以及拆迁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用地手续,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三改”用地如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严格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按要求落实补划任务。拆迁安置用地选址需位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14.“四电”用地。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可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申请占用。

15.零星、夹角用地。综合交通项目中土地使用标准规定的功能分区之外,因特殊地质条件确需建设的边坡防护等工程,申请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定额总规模3%的,以及线性工程经优化设计后确实难以避免的面积较小、分布散乱、无法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夹角地,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期工程同步建设、用于建设与主体工程密切联系配套辅助功能的,可一并报批。对互通式立体交叉内夹角地,应尽量通过合理布置、综合应用,用于养护工区等沿线设施。

16.节地评价。对超间距标准设置互通立交的(建标〔2011〕124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认定确属必须设置且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后可纳入用地报批范围。已开展过节地评价的项目,在用地报批时因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明确确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增加后总体用地指标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均符合国家用地标准)的可不再重新开展节地评价,但需提供用地规模合理性说明及功能分区设置依据。

1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内开工建设的,出具开工建设说明或证明无需重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及建设规划、建设区地质环境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需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8.矿产资源压覆。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业权的,在用地报批前,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未签订压覆协议的,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出具承诺书;三级查询结果未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无需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跨州(市)建设项目分州(市)报批用地的,矿产资源的审批备案工作由用地组卷最后一个州(市)负责整合其他州(市)段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汇总形成全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备案(批复);跨州(市)项目按项目整体报批用地的,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备案(批复)。

19.土地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后,省级在转发用地批复时,可根据压覆补偿协议签订情况分州(市)转发,州(市)可根据转发批复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五、其他支持事项

20.临时用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项目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的原则。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1.采砂采石。在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22.多测合一。支持项目所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优化整合,在用地选址和准入阶段、用地报批阶段、供地阶段、登记阶段四个阶段中,积极推行“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执行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DBJ 53/T-124-2021),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原则,有效缩短测绘时间,降低成本,有力支撑项目管理。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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