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云南省公安厅结合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关于“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关要求,为推进全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省公安厅按照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有关要求,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相对统一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和减少行政处罚裁量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公安行政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和秩序。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
(三)《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等。
(四)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制定过程
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按照“依法科学合理和符合执法实际需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行政处罚裁量有关指导意见等规定,组织研究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在“云南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审议稿),已经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一般适用原则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两部分。“一般适用原则”部分共14条,主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适用要求、监督管理等作了一般性规定,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共6章,主要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禁毒行政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移民和出境入境管理等日常执法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涉及公安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共33部、291条,包含395项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裁量基准三项内容逐条制定,裁量基准项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处罚裁量幅度空间较大的,一般按照情节轻重情形划分为2-4个裁量阶次和相应执法尺度的处罚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符合裁量权基准制定要求和执法实际需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体例格式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于涉及内容较多,因此采用了word文档格式进行编制,包含一般适用原则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两个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按照公安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以章节体现,条目序号按顺序连续排列。
二是适用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后,省公安厅根据全省公安机关实际适用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上级机关有关处罚裁量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研判,综合评估,按照制定程序规定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