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23000005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9月22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云工信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为方便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适用规则》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文件制定而成。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适用规则》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适用规则,第二部分是附件。附件与适用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一)适用规则。共四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适用规则的适用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一般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一般要求。第三章特别规定,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些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明确了7个附件系本规则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以及本规则的施行期限。
(二)附件。由7个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组成,分别是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墙体材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散装水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免予强制事项清单。前5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别从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依据、具体情形、裁量标准等方面予以规定;不予处罚事情清单从设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等方面予以规定;免予行政强制清单从行政强制事项、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方面予以规定。
三、制定程序说明
《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31日至6月30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意见建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征求16个州(市)工业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已全部采纳。于9月11日在厅机关15楼会议室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征求意见稿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合法、可行,并提出了修改建议,按照专家意见建议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于9月15日进行合法性审查,未发现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无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于月9月19日提交厅第3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22日印发,9月27日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9月22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年10月23日。
原文链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