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0-06-10  来源:   点击 次  文字:【】【】【】 【打印

(1993年5月26日 人办职[1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职改)部门、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以来,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培训机构、教学单位针对资格考试举办了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编写了各种辅导参考资料,为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也发现在这些培训活动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着考试实施和培训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分;对不参加培训的参考人员不卖给教材;培训收费过多、辅导水平差,甚至把学员主要精力引向猜题、押题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考试的积极性,也干扰了资格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群众意见很大。为促进资格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保证考试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和各专业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大纲、辅导教材的编写、考试参考用书的指定和命题工作,以及对上述工作和内容进行解释。培训部门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为资格考试编写出版教材、辅导材料、习题集和模拟题等学习资料。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考培分开的原则,保证考试和培训工作在机构、职能和人员上完全分开,不能严格分开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一律由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三、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绝密资料,凡接触过上述资料和参加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从事培训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打探考试试题内容,也不得参与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对违反上述原则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可先终止其有关活动,并报人事部,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按学员自愿报名的原则组织培训,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以考试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工作应按考试大纲的要求,使学员系统掌握各科内容,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不得以押题、猜题等方式误导学员。

  五、承担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和执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2、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每个教学班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有一支专业理论水平较高、专业工作经验丰富和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队伍;
  4、有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学时安排,每门课总学时不得少于60学时;
  5、经考试主管机构审查通过,并获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六、承办培训的单位对培训费用的收支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费用收取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严格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开支。要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培训费用应由学员个人支付,任何人不得要求单位给予报销。对违反物价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

  七、各地区人事职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培训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控制数量,保证质量。要定期检查培训内容和管理情况,听取学员意见。对违反培训工作规定、培训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培训单位,应进行批评,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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