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促进银行机构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
为加快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的建设和发展,引导金融企业入驻自贸区,在昆明片区形成金融产业聚集效应,促进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昆明片区金融创新试点任务落地,服务于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投融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6〕21号)精神,结合自贸区昆明片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昆明片区)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
(二)享受本规定机构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10年内不迁离昆明片区,若出现迁离,则须全额退还已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
二、主要措施
(一)招商引资政策扶持
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昆明片区经开区辖内银行机构适用《昆明经开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昆经开党〔2019〕36号)中非用地类项目奖励、高级人才奖励等规定。如政策修订,适用条款相应进行更新。
(二)租用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
1、 对入驻昆明片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规定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是指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昆明片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
2、 对入驻昆明片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资银行二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 对入驻昆明片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4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4、 在昆明片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参照租金补助执行。
5、 对重点银行机构的有关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就学就医优先安排
入驻昆明片区银行机构在职职工的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的,根据实际居住地,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在属地范围内安排优质学校就学。入驻昆明片区银行机构在职职工,提供区内优质就医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
三、实施主体
1、 扶持奖励申报在机构入驻满一年后开始申报,各辖区负责对入驻机构申报扶持奖励的情况进行收集、汇总(申报所须提交材料详见附件),并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审核通过后,及时、足额组织兑付,并纳入各辖区财政预算安排。
2、 本规定适用于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设机构,由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同类型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附件:入驻机构申请奖励、补贴/补助提交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入驻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助
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2、 金融法人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 《金融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金融企业租房补贴申请表》
6、 租房协议复印件
7、 全年付款凭证复印件
8、 完税凭证、金融机构承诺书
9、 金融机构申办人授权委托书、申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