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2024-05-21 17:15:05     【字体: 】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我省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省科技厅起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6日前反馈省科技厅。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后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社会公众可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崔文川,0871-63104096。

邮箱:346835914@qq.com。

邮寄地址及邮编: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505室,650051。

 

附件:

1.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1日

附件1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引,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全省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全面发展,有力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遴选部分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赋权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

(二)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充分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市场化公开转让、符合条件的内部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由试点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无需向上级报审或备案。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围绕省重点产业,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评价、发布和推介机制,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三)开展“先使用后付费”改革。遴选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或单位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四)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部门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省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5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

二、强化成果转化政策激励,提升科技成果供给及承接能力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实施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科研人员(团队)奖励和报酬。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产生的净收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团队)现金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将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类项目奖励经费的发放,参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国资委、省医保局)

(六)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共同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成果转化中心,对中心运行效益较好、聚集辐射功能强,经评估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自筹资金共同研发,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到账金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个产学研项目,可以纳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序列。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支持在滇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就地转化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300万元。对分期付款的合同,可根据当年合同实际到账金额分年度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

(七)支持科技成果在滇转化落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滇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择优按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滇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研团队在滇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激励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支持省内企业围绕重点产业或自身发展需要,完全自主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按前期研发投入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省内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对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后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转化生态

(九)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建设。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按照“有专业的服务机构、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稳定的经费支持、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职能职责”的“五有”标准,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水平专业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十)探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对获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分别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年依据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综合聚集区及服务基地。在全省高新区、重点产业园区以及重点州市探索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依托成果转化平台、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孵化器等相关平台建设单位以及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探索建设成果转化综合基地。并依据聚集区及服务基地年度实际运营及绩效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服务机构激励机制。对我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新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实际落地产生效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3%给予奖补,每家年度最高100万元补助,关联技术交易除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三)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训,打通职务晋升通道。对全省高校院所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经纪(理)人培训、实训和实践并重的培养模式,根据培训绩效给予奖补;深入落实省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四、加快金融赋能成果转化,推动科技金融双向奔赴

(十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完善政策、优化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等科技贷款产品,适当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类贷款门槛,满足更多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五)健全完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及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发生股权投资时,可在实缴投资满2年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10%以内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发生并确认损失时,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额给予10%以内的投资损失补偿。同一家投资机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年度综合额度最高5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险种,省财政对投保科技保险的创新主体按已缴纳保费的50%以内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六)推广科技创新券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企业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年度创新券兑付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单项科技服务合同金额的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十七)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省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公示、集体决策等法定程序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工作中出现对政策理解不一致的,要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全面调查、客观准确定性。(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十八)营造良好成果转化环境。高规格举办腾冲科学论坛等各类成果转化活动。省州(市)县三级联动,组织高校院所、园区、科技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校地合作、成果推介路演等交流对接活动。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及时精准执行到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部门协同及绩效管理。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问题。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水平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以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指标。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政策跟踪问效,切实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同步废止。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有关政策的,可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具体事项及要求。

 

附件2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省科技厅起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省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规范性文件是2019年10月13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简称“86号文”)。通过2019-2021年贯彻落实“86号文”项目征集的情况来看,

随着形势的变化,该文件已远远不能满足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引,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全省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全面发展,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有力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共五个部分19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推进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共4条。一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二是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如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三是开展“先使用后付费”改革。四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如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5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部分强化成果转化政策激励,提升科技成果供给及承接能力,共4条。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二是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三是支持科技成果在滇转化落地。四是激励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

第三部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转化生态,共5条。一是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建设。按照“五有”标准,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二是探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三是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综合聚集区及服务基地。四是建立服务机构激励机制。五是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训,打通职务晋升通道。

第四部分加快金融赋能成果转化,推动科技金融双向奔赴,共3条。一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二是健全完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及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三是推广科技创新券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共3条。从完善尽职免责机制、营造良好成果转化环境、强化部门协同及绩效管理提出要求。

打印页面      |     分享到:  
最后一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