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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202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0-11-10 01:09【字体:

民建云南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云南省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的提案》(第12030020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云南人口4801万人,于2005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按省老龄委预计数据,今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超过700万,占总人口15%,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阶段。因此,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建立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已迫在眉睫。

一、国家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指导思想和原则、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管理服务、配套措施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全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15个地区。我省没有地区列入国家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名单。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在全国公开发布了《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我省的昆明市列入到国家试点的名单内。目前,国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正式文件尚未印发。

二、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01号),明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原云南保监局配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为此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前期工作准备情况。从2016年9月开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到山东青岛、浙江宁波、江苏南通等已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学习借鉴,撰写了《云南省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调研报告》,初步提出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路和政策建议。2017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拟定了《云南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人民政府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筹资政策及财政补助的范围。《试点意见》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未能形成一致意见。2018年,因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暂停。2019年,机构改革后,省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能划转,牵头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共同重新拟定了《云南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了州市及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按照省委改革办要求,形成《云南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省委深改委文化教育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

(二)工作推进情况。2020年,在国家医保局公开征求《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我们第一时间联合昆明市积极展开研究,在拟定省级贯彻落实国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的同时,帮助指导昆明市做好试点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目前,初稿拟定已基本完成,待国家文件正式出台后,将及时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审。

(三)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和主要内容。

1.设计思路。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运行、独立推进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所有人群,着重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从低水平起步,低标准运行;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渠道筹资机制,资金筹集主要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合理分担;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通过试点探索出适合我省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资金筹集体系、需求评估体系、服务提供体系、待遇支付体系、质量管理体系五大体系,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与国家同步推行适应我国体制和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主要内容。一是确定参保和保障范围试点初期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护理保障等所需费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二是按照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三是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专业护理机构或医疗机构护理病区护理、养护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家庭护理等照料护理待遇,待遇标准可选择服务给付或现金给付,也可选择服务给付加现金给付。四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五是将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包括设置护理病区和护理床位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养护结合机构、护理院、护理站)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六是由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组成专家鉴定评估委员会,开展失能评估工作,评估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

三、关于提案中的几个建议的说明

(一)长期护理保险名称的说明。长期护理一词来源于“Long-Term Care,LTC”的翻译,在国际上通常指在持续的一段时间内给丧失活动能力或从未有过某种程度活动能力的人提供的一系列健康护理、个人照料和社会服务项目,是对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生活各个方面都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照顾。

提案中建议云南省采用“长期照护保险”一词命名,与险种内涵较为一致,但国家在2016年提出建立制度的初期,就将此项制度命名“长期护理保险”,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强调“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2020年国家医保局也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名称进行意见征求,对此,我们按贵委意见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反映。

(二)建立省级层面调剂金制度的说明。省级长期护理保险的调剂金制度,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能够有效分散和防范风险。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帮助指导试点地区开展好试点工作,同时,充分吸收贵委意见建议,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试点政策差异性大,模式样板难以复制。我省前期因没有试点开展,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在费用厘定、保障水平等政策确定上,更多是参考其他试点城市经验数据。从目前外省开展试点的地区情况看,筹资主要来源于医保基金,约占80%,其他渠道缴费责任不对等,特别是个人缴费占比偏低,受益面还比较窄。从全国试点数据来看,覆盖8854万人,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仅426万,还难以成为完全独立的“第六险”。云南有着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在人口结构、经济水平、财政保障、护理资源等方面与目前试点地区都无适合的参照系,无可完全复制的样板,需要从零开始建立全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经济基础薄弱考验创新推进能力,筹资费率与保障水平有待科学测定。云南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财政支付能力较弱,各州市发展情况参差不齐,从筹资机制、保障水平、成本管控等方面对制度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高校等多方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构建科学合理的精算模型,共同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但短期内实现难度较大,将制约长期护理保险快速推进。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明确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标定位。坚持“低起步、保基本”的原则,以前瞻的眼光,兼顾公平与效率,覆盖我省城乡所有的人群。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立起符合我省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国家同步推行适应我国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制定省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在国家出台《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文件后,按照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在三个月内出台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实施方案及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如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三方机构管理与监管办法、照护服务内容与标准目录、待遇支付实施管理办法等。

(三)指导昆明市稳妥谨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减税降费是大趋势,医保基金硬支出还很多,因此,国家医保局提出,对于长护保险试点要坚持稳妥、谨慎的原则,避免过急过快,一哄而上,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审慎扩大。因此,在经过综合考量后,我们向国家推荐了昆明市进行国家试点,待国家批准后及时启动试点。拟按照先易后难的步骤,先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参保人群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待取得经验再逐步扩大试点人群范围。

感谢贵委一直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建言献策,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另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敬请反馈“省政协提案委”。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白,137084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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