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凤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反映减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额度的建议》(第120300457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逐年提高的问题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年一缴,每年的参保交费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均由国家制定出台,目前我省每年都按照国家要求执行。以2019年缴费为例: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我省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为了减轻我省城乡居民缴费压力,一直以来,我省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保费。财政补助越高,个人缴费也相应的增加。国家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逐步降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之间的比例,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要达到2:1(即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启动时,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20元的比例标准),我省目前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比例为2.08:1,接近国家要求。
(二)快速增长的医疗支出需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注重的是互助共济功能,个人生病时从其他人缴纳的医保基金中支付医疗费,而自己不生病时缴纳的医保基金给其他患病的人使用,以达到互助的作用。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3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20元;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共770元,增长了740元,其中个人缴费250元,增长240元,财政补助520元,增长500元,财政补助增长绝对值明显高于个人缴费增长。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高速腾飞,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尤其是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范围和内涵明显扩大,也推动医疗费用支出增长明显,2009年,我省住院率为7%,实际住院报销比例为45%,2018年,住院率提高到25%,实际住院报销比例为64%,十年间住院率增加了两倍多,住院报销比例不断提高;加上脱贫攻坚期对建档立卡对象的倾斜帮扶,加大了医保基金支出压力。
(三)提高待遇水平的保障基础。从2003年到2019年的17年间,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我省于2017年实现了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给予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更多更好的医保待遇,重特大疾病病种从最初的8种提高到现在的22种,药品目录不断更新,更多的救命救急药、抗癌药通过国家谈判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极大的减轻了参保人的看病就医负担,但随着待遇的稳步提升,就医需求明显释放,保障水平的提高也推动了筹资水平与时俱进逐步提高。
二、关于差异化考虑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额度的问题
(一)财政补助资金分档分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央和我省按照8:2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实行省级与各地财政分档分担,省级补助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是:第一档为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包括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包括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包括怒江和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
(二)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对象分类分档给予资助参保。为妥善解决部分困难群众个人缴费困难的问题,从2003年开始,不论是新农合每人每年10元的个人缴费,还是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每人每年250元的个人缴费,我们始终本着关心关爱困难群体的原则,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资助;对25个边境县、市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怒江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定额资助;对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不足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充分考虑到贫困地区城乡居民的生活情况,不搞一刀切,切实避免了个人缴费过高给农村居民带来的经济压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项工作,尤其是做好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对象给予参保补贴的工作。指导各统筹区大力开展参保缴费方面的宣传,避免群众不理解而产生负面影响。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另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敬请反馈“省政协提案委”。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玉芸,0871—6388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