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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在全省率先实现医疗救助州级统筹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1-01-20 12:19【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楚雄州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障范围、待遇政策、资助标准、经办服务“五统一”。

统一基金管理

州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州级预算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市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相一致的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机制,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州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州级统筹、季度拨付、专款专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和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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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救助对象

将符合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及城乡低保对象之一的城乡居民列入救助对象。截至目前,全州共覆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及城乡低保对象等特困群众43.38万人,进一步夯实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统一资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特定困难人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确保救助对象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不重复享受。

统一待遇政策

一是明确救助对象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年度10万元救助限额内分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无经济来源的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100%。

二是对患尿毒症的参保城乡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救助限额内,不设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其他人员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三是对重性精神病的参保城乡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救助限额内,不设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其他人员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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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经办服务

以现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为基础,医疗救助人员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在实现医疗救助联网结算的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率先做到了州级统筹范围内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通过实施医疗救助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缓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让参保患者不用再携带大量报销材料来回跑腿,直接在医院即时报销结算医疗救助资金,既方便了群众又减轻了患者垫付压力,让群众真正享受到“一趟不用跑”的政策红利,增强了群众医保便民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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