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新闻发布会。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志学介绍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邹宁同志,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权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田虎青同志主持新闻发布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要求,2020年3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减、缓、延”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实施方案》结合云南实际,对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作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一是明确此次我省的减征范围为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二是明确减征的条件是经扣减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应支付待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三是实施减征时限为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区确定。四是实施职工医保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实施缓缴的统筹区确定,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五是缓缴期间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缓缴期满后,保费统一补缴,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六是2020年度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实施方案》全省实施后,最长可为企业减半征收5个月的职工医保费,全省预计减轻企业负担35亿元。同时,各级医保、税务等门还将继续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办,切实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各项业务,有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