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向阳等7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关于改变目前慢性病定点、定期开药的建议》(第0021号)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开展慢性病医疗保障的基本情况
医保部门一直以来,都将我省的慢性病防控列为一项重点工作。从1999年我省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各地要建立门诊慢性病制度情况下,为做好慢性病防控工作,我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了门诊慢性病制度,并在全省逐步推开。2013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64号),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2016年,出台《云南省人社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统一和规范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及待遇。2020年,出台《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整合了全省职工、居民两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制度,统一了病种及报销范围,同时也统一了全省的经办,实施确认备案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的“四统一”,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的“四个一”工作机制。目前,全省各地慢性病患者占全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11%左右,一年使用医保统筹基金大约为10%左右,系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特殊病慢性病患者的慢性病医疗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对我省在民生改善和社会维稳上取得了巨大的效益。
二、关于放开慢性病定点及开药限制的相关问题
77号文出台后,全省门诊慢特病政策及经办走向统一,经办流程也大大简化,取消以往各类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确认材料和盖章证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诊疗规范诊断出具的特殊病、慢性病诊断书即可医保经办窗口或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备案。取消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量限制,医保经办部门只对按照药品说明书的最大用量和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每个药品的开药总量进行监控和管理。逐步放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选点就医购药的规定,目前,全省大部分州市均已取消了定点选点的限制,方便患者就近就便选择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更好的保障了慢性病患者享受待遇。
三、关于将慢性病购药放到药房的问题
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和慢性病待遇的调整,慢性病待遇享受人员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加,但同时,对就医便利性、快捷性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国家近期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将一些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施“双通道”管理,同时将一些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支付。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研究和安排部署,正在制定我省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方案初步设计了将慢性病用药纳入到定点药店规范管理,这既符合科学分配就医流向的要求,又能满足待遇享受人员的便捷购药需求。政策出台后全省统一执行,这将有效解决您提出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政策,尽快出台“双通道”管理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健康保障水平,尽可能满足参保人对健康需求的期盼。
感谢您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们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另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1份,敬请反馈“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代表议案建议处”。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白,1370842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