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曼红、王灿平、潘晓玲、夏雪山、马涛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医保政策的提案》(第120400352号),已交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自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以来,我们就关注到有许多的特殊病、慢性病患者群体,需要长期的进行服药控制、治疗,而这些疾病在平常的状态下又不需要住院治疗,通过普通门诊购药,相对费用较高,由于参保人长期患病,承受了更大的经济压力,所以在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我们就把肝炎病毒所引起的慢性活动性肝炎(含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的非住院治疗、购药纳入到门诊慢性病的保障范围。2020年,为使全省慢性病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我们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发了《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统一了全省的慢特病病种,其中,慢性活动性肝炎(含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病种全省统一纳入慢性病病种,无论职工还是城乡居民均能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同时,国家通过谈判将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等一系列治疗丙肝的特效药纳入医保的支付范围,有力的提升了病毒性肝炎患者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关于将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病的问题
由于我省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单病种为2000元,治疗丙肝的谈判药价格均较高。正如提案中所说,丙肝患者在门诊使用谈判纳入的特效药时个人负担依然很重。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及时与卫健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多次研究,同时,邀请我省许多知名专家主任及一线医疗药剂专家,就药品保障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一致的共识:“靠增加门诊特殊病尚不能彻底解决慢性病门诊负担高的问题,解决此类问题,必需要建立门诊谈判药的门诊保障机制,来长期解决”。
二、关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用药纳入医保门诊保障的问题
2021年,为进一步做好适应症明确、适于门诊治疗使用的谈判药品门诊保障工作,我局在参考借鉴相关省(区、市)做法,经多部门的共同深入分析研究以及广泛的征求意见,与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云医保〔2021〕36号),建立起门诊谈判药的门诊保障机制,于5月1日执行。该政策将国家目前谈判的221种谈判药(含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治疗用药)全部纳入我省医保门诊的保障范围,以此解决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的问题,从而全面解决谈判药在我省落地的问题。丙肝患者在门诊使用谈判药时,基本是按照我省门诊特殊病的待遇享受的。在扣除谈判药10%先行自付后,超过起付线部分,职工医保按住院标准兑现待遇,居民医保按70%比例报销。如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片,原来职工在门诊使用只能2000元,现在按照此项政策可以报销近4.5万元,个人负担将大幅减轻。
为了让患者有地方开药、开得到药,及时享受待遇,我们将按月及时拨付包括谈判药在内的医保结算费用,将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谈判药工作作为服务评价、协议续签的重要依据,督促医疗机构及时通过招采平台采购临床所需谈判药,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谈判药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同时通过采取预拨一定的医保周转金缓解医疗机构备药压力并签订承诺书的形式,迅速开通了云大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阜外医院等14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16州市每州市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系统来保障患者门诊用药,随着工作的开展,我省大部分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都将可以开具谈判药,这将极大满足患者谈判药的门诊用药需求。相关医疗机构及可以开具的谈判药名单我们发布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众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提高参保患者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我们还将拓宽谈判药门诊保障以及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保障供应渠道,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在全省建立一个相关用药的多渠道保障供应机制,将相关用药拓宽到定点专业药房,在确保符合医疗原则、用药安全的情况下,支持长期处方用药。充分的利用医保智慧医保平台,建设好完善人证相符审核、电子处方认证、处方流转平台、网上药店平台等信息系统,依托智慧医保平台以及医保电子凭证,开通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功能,打通线上线下服务通道,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最大程度的满足参保患者的便利、可及的服务需求。
感谢您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们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另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敬请反馈“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白,1370842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