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尿毒症患者救助政策的建议》(第120200385号)的提案,已交由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办理。经我们认真组织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尿毒症患者门诊医疗费医保待遇执行情况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对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实行包干付费,超支不补,结余归医院。血液滤过、血液灌流和其他未含在包干费用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实行按项目付费,即:按照医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尿毒症透析治疗定额包干标准(总费用)为:三级医院全年每人72000元(每月6000元),二级医院全年每人66000元(每月5500元),一级或其它医疗机构全年每人60000元(每月5000元)。
血液透析包干费用包括:透析治疗费、透析监测费、检查化验费(肾功能全套、肝功全套、血常规、铁钙磷测定、透后肾功)、透析液、相关耗材及辅助用药(肝素、盐水、代血浆、富马酸亚铁、叶酸、碳酸钙D3、硫糖铝)。其它费用按各统筹地现行政策执行。
腹膜透析包干费用包括:透析液、碘伏帽、外接短管、管路夹、腹膜透析随防和检查化验费、其它相关辅助用药。其它费用按各统筹地现行政策执行。
血液透析实行个人按次定额付费,即:三级医院每次透析个人支付60元,二级医院55元,其它医疗机构50元。腹膜透析实行个人按月定额付费,即:定点腹膜透析医疗机构每月上传一次腹膜透析费用,三级医院个人自付600元,二级医院550元,其它医疗机构500元。
对定点医疗机构透析治疗费实行按月包干付费,即:统筹基金每月支付金额=定点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人数×月包干标准×90%。
二、关于调整包干治疗项目问题
我省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包干项目,是经省级专家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选定的,未包括所有可能需要的项目,但按照我省医保政策规定,尿毒症患者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门诊费用按住院费用待遇给予报销,未打包在包干费中的项目,如: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促红素、悬浮红细胞、降压、强心、除磷等药品,按住院待遇另行结算。对于您所提的调整包干治疗项目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年完善我省门诊特殊病政策时,再次征求专家意见后进行调整。
三、关于提高包干费用问题
我们已经关注到透析包干费用偏低的情况,今年在完善我省门诊特殊病政策时,将根据现行包干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对尿毒症患者门诊费实行项目付费问题
按照国家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要推行以病种付为主的复合型结算办法,我省已将临床路径明确的病种纳入病种付费范围,推行按病种包干付费是国家要求,是大势所趋。尿素症患者门诊透析已是相对成熟的包干付费病种,但在包干项目和包干标准方面还需要进行完善,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做好相关工作。
五、关于将城乡居民尿毒症患者所享受医保待遇与其他救助政策充分衔接问题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省执行《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后,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未出台过取消二次减免救助政策的文件。因医疗救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救助政策由县级制定,我们将进行全面调查,对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的做法坚决进行纠正。
六、关于医保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对于您反映的部分州、市医保部门没有按文件规定“超支不补,结余归医院”来执行,而是超出包干部分由医院承担,末达到包干标准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的问题,我们将认真核实,坚决纠正。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另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敬请反馈“省政协提案委”。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韩培春,1388827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