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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耐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 进一步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0-01-14 16:09【字体:

我省将耐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

进一步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关心关爱我省耐药肺结核患者,确保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近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耐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73号),明确从202011日开始,将耐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有效提高耐药肺结核患者保障水平。

为什么出台这个文件?

肺结核是通过呼吸道传播,传染性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我省已将活动性肺结核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效缓解了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用药费用负担,但还有部分对利福平等肺结核主要治疗药物出现耐药性的肺结核(以下简称耐药肺结核)患者,需要服用特殊药品,治疗费用较高,患者医疗负担较重,而且一旦患者无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存在疾病传播的风险。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这项好政策?

凡是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县级及以上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明确诊断为耐药肺结核的患者,都可以按新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到这项政策待遇?

新政策从202011日起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都可以享受。

原来的政策怎么办?

一、继续执行原有的门诊和住院政策。

二、其他活动性肺结核继续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

新政策具体保障内容是什么?

将耐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筹地住院待遇标准,门诊特殊病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线,按参保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省各统筹区起付线统一为12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病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单独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线,支付比例统一为70%,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封顶线,年度支付限额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耐药肺结核困难对象,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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