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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2-04-20 11:31【字体: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发〔20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现将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具备开展相关临床治疗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

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见附件1)。

三、执行时间

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2年4月28日起执行至2024年4月27日止。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签订采购合同。本次采购任务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确定的协议采购量为基础并根据招采实际情况确定。中选产品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的采购专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网上签订采购协议。协议期内,超出采购任务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规格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也可以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三)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对不按要求供货、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或供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采取惩戒、信用评价记录、增加替补供应企业等措施,确保产品供应和使用安全。

(四)严格回款时限。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其他事项。中选产品分“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并按相应的价格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五、相关政策

(一)非中选产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价格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暂行)的通知》(云医保〔2020〕95号)方案进行价格调整。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可参考全套髋关节和全套膝关节产品的中选价格,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挂网。

(二)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和统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人工关节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在两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及时评估人工关节置换相关手术项目价格,按程序实施价格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手术机器人”等智能化系统辅助手术操作的,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医保资金预付及结余留用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专项用于医疗机构支付采购中选产品货款。各统筹地区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指导各级医保部门及时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协作,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等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要加强采购和使用数据互通,及时共享。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短缺问题,及时报省医保局。

附件:

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

附件2: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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