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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2-01-18 16:25【字体:

近期,省医保局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定点管理”)工作,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规程》是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定点工作的流程规范,具体明确工作开展的方法步骤、操作规范和时限要求等,是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的共同遵守,对推动定点协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减少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医药机构获得公平对待和良好发展,参保人获得更丰富更优质的服务等等方面,都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规程》共分八章三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政策依据、目标原则、职能职责、经办流程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从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违约处理、协议动态管理6个环节上予以规范,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细则制定和解释生效。具体内容详见送审稿。

《规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协议性与对等性相结合。《规程》通篇体现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在定点协议管理中的协议关系和对等理念,双方都必须承担履约权利和义务,都具有监督权和被监督权,都有违约惩处条款。如,明确协议签订前,经办机构应通过座谈会、见面会等形式,提供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谈判的途径机会,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原则,充分表达服务诉求。又如,在强化履约中,要求双方相互监督改进,若违反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就是严格落实2、3号令的政策规定,灵活性就是在操作层面赋予经办机构一定的灵活度。如,虽然规定了受理周期和办理时限,但同时鼓励支持各地开展即时受理、限时办理。

三是宏观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坚持从涵盖全省各统筹区经办的角度保证《规程》的宏观性,同时,注意充实细化2、3号令未作出明确而实践中又需要规范的内容。如细化了评估程序,明确了协议签订的程序,明确了现场核查的情形和内容等。

相关政策: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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