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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0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4-08-01 11:32【字体:

冯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第0002号)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严格按照“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落实办理责任,明确主办处室和办理时限,高质量完成人大建议办理。第0002号建议办理过程中,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原则,做到办前通过电话沟通准确了解意图,办中与您面对面沟通充分问计问策,凝聚共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年年增长的个人缴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让很大一部分群众的接受度和经济承受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不愿参保,‘有病参保、无病不保’‘延期后保、年老参保’等对参保个人缴费逐年上涨的抵触情绪已逐步显现”。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持续推进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险,是全民普惠性社会医疗保险。我省2003年启动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启动覆盖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整合,建立城乡统筹、制度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基本医保制度的全民覆盖。截至2023年底,全省基本医保参保4563.39万人(其中:居民医保参保3965.25万人),参保率达97.24%。

目前,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居民个人承受能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年度筹资水平以及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以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例,国家确定的居民医保筹资最低标准为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个人缴纳380元。我省按以上最低标准执行,个人缴费为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缴费整体上处于可负担水平。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逐年增长,影响群众参保积极性客观存在。2018—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20元提高到380元,每年增加30或40元,在医疗费用持续高速增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形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合理调增,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的客观需要。一是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增幅较快。在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剧、医疗新技术快速进步的大环境下,医疗费用持续高速增长对医保制度运行有较大影响,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持续加大。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近年来医药费用年增幅在8%左右,2021年与2011年相比,全国次均住院费用由6632元上涨到11003元,十年间涨幅约66%;全国次均门诊费用由180元上涨到329元,涨幅约83%;全国人均就诊次数由4.7次提高到6.0次,增幅约28%。医疗费用的上涨也导致了居民医保基金近年来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2022年,全省居民医保基金收入388亿元,同比增长4.4%,支出362亿元,同比增长6%,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支出增长幅度。二是群众的医保待遇普遍提升。医保可报销药品从原新农合的1412个增至3088个,增加了1676个,增幅118.76%,药品覆盖了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金额90%以上的品种,其中包含74种肿瘤靶向药、80余种罕见病用药。特别是许多新药好药在国内上市后不久就可以按规定纳入医保目录。患者享受到的医学检查、诊疗手段朝着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方向大幅迈进,彩超、CT、核磁共振等高新设备迅速普及,无痛手术、微创手术等过去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诊疗技术日益普及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广大参保患者享受了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持续提高,门诊慢特病由26种增加到47种。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从2004年的29.51%提高到2023年的70.67%。“三重保障制度”仅2023年一年就惠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3864.83万人次,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超130亿元。医保待遇的普遍提升,切实减轻了群众就医用药负担,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例如,大理州祥云县鲁某某的孩子确诊为脊髓性肌萎缩症(SMA),当时“诺西那生钠”高达70万元一针,且不能报销。2022年1月,国家医保局通过谈判,将“诺西那生钠”降至3.3万元一针,并纳入医保报销,鲁某某的孩子一个疗程药费自付费用仅几百元钱。还有,治疗白血病的药品“伊马替尼”刚在国内上市时患者服药的年自付费用近30万元,该药品集采并经医保报销后,患者每年服药的自付费用降低至6000元左右,不断完善的医保制度让无数患者和家庭重燃生命希望。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省人民政府向上汇报争取设置稳定期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及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居民医保筹资实行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的规定,我省立足欠发达和后发展的省情,每年均将国家制定的最低筹资标准确定为我省筹资标准,既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又符合省情,让普通居民缴得起费。

关于居民医保缴费问题,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提出,国家医保局表示:已会同财政部专题研究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缴费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稳定社会预期,切实保障好群众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结合云南实际,持续健全完善居民医保制度。一是会同财政部门积极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汇报,建议中央持续优化完善居民医保动态缴费筹资调整机制。我省将按照国家部署,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建立缴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机制,并商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激励连续参保缴费等政策措施。二是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综合改革成效,强化基金监管,平衡好“开源节流”的关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调动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三是加大医保政策精准宣传,切实提高参保群众对医保“互助共济、共建共享”理念的理解和认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关于增加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投入的建议

财政补助一直是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为了支撑医保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国家在对居民个人每年参保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财政对居民参保的补助进行了更大幅度的上调。2003年—2023年,国家财政对居民参保的补助从不低于10元增长到不低于640元。如果一名居民在2003年—2023年连续参保,其医保总保费至少为8660元;其中财政共补助至少为6020元,占保费总额的约70%;居民个人缴费共计2640元,只占保费总额的约30%。

2018—2023年,我省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490元提高到640元,占到我省居民医保筹资的63%左右。同时,针对低收入家庭缴费困难的实际,我省实施资助参保政策,分别对5类人员进行资助:一是特困人员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农村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三是纳入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四是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3年按照每人9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五是25个边境县(市)一线行政村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3年,全省资助988.38万人参保,减轻个人缴费负担13.36亿元。2018年以来,全省资助参保共计18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55亿元,省级财政26亿元,有效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中央统一安排部署,持续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好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同时优化调整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支持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相关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障更加公平可持续。

(三)关于建立多元化保障机制的建议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是立足于“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为满足不同人群医疗保障需求,我局已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和规范云南省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支持和规范产品设计和运营管理,重点保障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促进“惠民保”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继续支持和规范普惠保发展,指导全省各统筹地区积极推进“惠民保”等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引导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序衔接、差异化发展,更好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满足不同人群医疗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待遇保障处李靖,1519891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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