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民规〔2023〕8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云南省制定印发了《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民规〔2020〕2号),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充分发挥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兜底保障功能,持续解决了贫困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的问题,让残疾人共享了改革发展成果,由于政策到期,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完善措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确定全省补贴标准

根据民发〔2019〕67号文件关于“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要求,省级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原则,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衔接,适时提高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各地实际补贴标准不得低于该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残疾等级、护理等级及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补贴保障标准,提高补贴的精准度。

二、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补贴资金由州(市)、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测算。各地在调整补贴标准时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切实有利于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群众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并让残疾群众有持续获得感。

三、健全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制度

县级民政、财政和残联要严格落实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通过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充分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作用,实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吻合。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两项补贴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贫困人口中疑似残疾人逐村逐户逐人开展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排查中发现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要主动上门帮助收集申请材料;发现不符合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条件的,要建立台账说明原因;发现户口迁出本省和死亡的,要及时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户口在本省内迁移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要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衔接。

四、加强协同联动,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要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确保两项补贴对象认定准确,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并及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和发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两项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按要求足额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残联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帮助残疾人申请鉴定、办理证件,探索开展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鉴定服务,及时通知到期换证的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家属按时换证。

五、强化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各级民政、残联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调整机制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残疾群众形成合理的预期。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大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重大意义,采取印发通知、主动上门入户走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人人知晓。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民规〔2020〕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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