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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4〕35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4-08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社会工作部、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税务局、老龄办: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委社会工作部、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老龄办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的工作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作为落脚点,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广泛开展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活动,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和更好关爱服务。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6年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持续6个月以上离开户籍地县域范围从事务工、经商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留在农村生活,事实身边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以下简称“留守老年人”)。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探访

1.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州(市)统筹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乡(镇)具体负责、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2.摸清基本情况。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留守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要定期组织对留守老年人的摸底,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住环境、服务需求等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要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并录入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至少做到“一季度一更新”。省、市、县级层面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省民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3.分类确定关爱服务对象。准确掌握留守老年人接受关爱服务的意愿,结合年龄、居住状况、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将关爱服务对象分为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三类人群,并根据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1)重点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留守老年人;年龄<80岁的重残(残疾等级为1—2级)、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未开展能力评估但因身体原因长期卧床(按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归类)的留守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2)次重点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中度失能或未开展能力评估但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按中度失能归类)的留守老年人。(3)一般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轻度失能或身体健康的留守老年人。(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4.定期开展探访。对照《云南省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针对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三类人群,实施差异化、针对性探访关爱服务。要根据留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科学安排服务力量,灵活采取服务方式,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原则上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一次;对失能等重点人群,要视情增加探访关爱频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县级应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强调家庭尽责,突出关爱主体

5.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是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避免让中度及以上等级失能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应当定期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发现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不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时,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虐待老年人的,公安机关视情依法处理。(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亲友邻里帮扶互助。鼓励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7.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基础性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集中访问等方式,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三)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8.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独特优势。支持乡(镇)、村(社区)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鼓励和引导农村老年协会积极参与和组织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提供权益维护、互助养老等服务。鼓励各地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广泛开展关爱志愿服务。引导城市和农村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10.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等方式,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11.支持社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关爱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快孵化培育专业化为老服务机构,提升其开展留守老年人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留守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由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内容加以关爱。对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的家政服务业、物业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的托老服务类岗位,包括老年人护理服务、村级助老服务、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等可设置公益性岗位,按条件要求招聘村民就业,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支持,提升关爱质量

12.加大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切实解决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认真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落实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应救尽救。(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留守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按时足额为已参保留守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留守老年人参保全覆盖,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服务。将对残疾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对有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留守老年人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留守老年人发放残疾人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大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重点规划的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内容。加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留守老年人开放。发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生活照料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求的关爱服务。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托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留守老年人获取有关服务以及与其外出工作子女亲情交流等,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台促进乡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6.加强留守老年人平安守护工作。要将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任务统筹推进。深入开展送法进村活动,提高留守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对涉及留守老年人的矛盾纠纷,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开展排查化解工作。工作中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第一时间报警,切实保障留守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老龄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协调同级人民法院开辟留守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4年4—5月)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各州(市)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于2024年5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二)重点推进(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底)

各地民政部门整合各方面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202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全面摸底排查,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工作,为留守老年人全部建立档案,对摸排发现的重点人群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留守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底)

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持续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及时安排部署。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等要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统筹指导范围,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与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地方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集体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及时研究总结与宣传推广各地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实践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级责任单位及各州(市)民政部门于2024年、2025年、2026年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将部门或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及优秀案例报省民政厅,并每年报送不少于一篇信息(邮箱:ynsmztylfwc@163.com)。

(四)严格责任追究。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地要以防范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要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适时开展督查、通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任务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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