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览
索引号
53000000107/202400012
文号
云政办发〔2024〕24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24-03-2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扎实做好我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全省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依法依规开展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2025年6月,形成省、州(市)、县三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省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生态根基。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1984.33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同时,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2024年3—4月)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全面摸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范围、利用方式、功能类别等基本情况,形成全省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省级试点(2024年5—7月)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草原保护利用现状,选择寻甸县、巧家县、会泽县、腾冲市、楚雄市、建水县、思茅区、云龙县、永胜县、香格里拉市等10个县(市、区)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各试点地区要编制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体系,做好现地划定、调查举证、落地上图、社会公示、质量检查、成果编制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方案(2024年8—9月)

及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明确技术路线、工作流程。统筹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图斑预判,启动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划定(2024年10月—2025年5月)

涉及草原资源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做好辖区全域永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省级层面及时组织技术力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实地技术指导,提出划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成果验收(2025年6月)

按照县级自验、州(市)级复查、省级核验的程序,形成全省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并按程序公示上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精准管理。(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保护管理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省林草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省林草局要牵头建立省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等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数据支撑。按照统一管理、实时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草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有效关联。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管控。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州(市)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省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专家团队,“一县一策”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在涉草项目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林草局、省政府新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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