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文件
索引号
53000014/202208185
文号
省委文件
来源
云南发布
公开日期
2022-08-13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系统推进、政策协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激励、硬化约束为原则,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绿美云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到2025年,与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者获益、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

到2035年,与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要求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

(一)健全水流生态补偿制度。以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大型水库等为重点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评估和养护,健全护渔员、巡河员补偿机制,探索以流域面积或河流长度实施生态补偿,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

(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公益林、天然林并轨管理,推进统一管护体系建设。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持续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

(三)推进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草原依法列入禁牧范围,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

(四)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及相关机构对湿地保护的技术和资金支持,逐步实现国家级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生态敏感脆弱区、自然资源限制区、重金属污染区等区域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种植结构调整、绿色有机化种植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健全石漠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三、围绕生态安全重点,健全纵向生态补偿制度

(六)加大纵向补偿力度。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结合省级财力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通过预算内投资,对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等予以倾斜。继续对生态脆弱脱贫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持续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七)突出纵向补偿重点。对原深度贫困地区、禁止开发区、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突出生态价值等方式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推动实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国家公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地规模、管护成效与生态补偿资金挂钩机制。

(八)改进纵向补偿办法。健全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体系,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探索实施差异化补偿。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和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生态产品价值重要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减少补偿资金规模。研究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的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

四、推动实现生态利益共享,深化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九)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用好中央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保障赤水河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运行,推动建立珠江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省内六大水系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各州(市)在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泊流域自主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强与长江上游周边省份合作,推动实施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十)加强横向补偿制度的引导支持。对跨省和跨州(市)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奖励引导支持。鼓励有关州(市)与上下游地区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商确定的云南省出资部分,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支持。

(十一)积极探索多元化横向补偿方式。鼓励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直接成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发展机会成本等因素实施补偿。试点推广“资金补偿+产业链共建”模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形成良性互动。

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

(十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健全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建立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益交易。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在合理科学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制度。鼓励地区间依据基本水情,实施江河流域水量分配与调度。探索开展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健全排污权制度。配合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深度参与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完善林业碳汇的计量和监测体系,探索林业碳汇补偿机制。推动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十三)探索多样化补偿模式。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开展生态环保教育培训,引导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扩大绿色产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进步。推进滇中新区、个旧市等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工作。鼓励各地区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规范自然保护地资源利用。

(十四)完善资源占用补偿方式。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完善以土地、矿产为主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

六、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发挥政策调节功能作用

(十五)稳妥推进补偿资金统筹使用。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以灵活有效的方式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促进政策协同,避免重复补偿。

(十六)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和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统筹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协调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重大生态保护项目。规范运用PPP模式参与生态保护。逐步探索对预算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有效发挥绿色采购引导作用,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十七)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按照国家部署,积极用好基于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争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推动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支持引导金融与担保资源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融资债券,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绿色信贷资产流转和证券化工作,支持绿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七、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增强改革协同

(十八)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落实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草原等方面法律法规。紧盯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进展情况,做好出台我省实施细则的相关工作,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态功能区相关立法研究。加强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

(十九)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快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健全生态环境统一监测网络,优化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监测点位布局,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加快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区域生态质量监测评估。落实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探索基于排污许可制的排污权确权,将确权结果作为污染物减排、排污权交易依据,以及新建、改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替代指标来源。执行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绿色电力生产、消费证书制度。拓展COP15后续效益,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健全完善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技术方法等联合研究。

八、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强化激励约束

(二十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作风革命、效能建设和“三个工作法”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探索实践。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部门协商制度,合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协调统筹各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杜绝边享受补偿政策、边破坏生态环境。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二十二)推进典型示范。积极推动实施九湖流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牛栏江—滇池”生态补水市场化补偿、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赤水河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综合性生态补偿等试点,打造一批生态保护补偿的典型示范。

(二十三)健全考评机制。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综合性评价体系,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各地区加大保护力度。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推进生态资源价值在政府决策和考核评价中的应用,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绿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二十四)强化监督问责。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运行监控,形成定期调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总体与分领域相结合的补偿成效评价体系,科学评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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