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县域金融改革
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4〕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普惠金融,提高县域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县域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助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与总体思路

(一)重要意义。县域金融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县域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可持续性,对优化资源基础性配置,提升县域经济增长活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就是要完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推动县域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县域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县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金融与产业融合力度,逐步构建符合县域经济发展,“三农”经济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多元化、多层次现代县域金融体系,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总体思路。促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坚持市场化改革和普惠金融发展的改革导向,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齐推进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相协调的基本原则,以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重要契机,以完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加快县域金融服务创新、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程度为目标,以加快推进“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县域金融改革创新、民营金融创新培育发展、小微金融培育发展、县域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民生金融发展、普惠金融创新发展、民营创业金融培育发展、沿边(跨境)金融改革创新10项试点工作为主要抓手,各有侧重地开展县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培育发展贴近基层、贴近“三农”、贴近小微企业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地方政府金融发展与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地方金融监管力度,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市县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云编办〔2012〕164号),逐步健全州、市、县、区金融工作体系,提高新形势下政府引领和服务金融工作的水平,积极搭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县域经济、实体经济之间的沟通桥梁与服务平台。(牵头部门:省金融办)

(二)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引导和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扩展乡镇金融服务网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以下设立贷款公司。鼓励有条 件的县、市、区在乡镇、行政村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

(三)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我省总体部署,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县域已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增强网点服务功能,逐步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完善专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的运营机制建设,提高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牵头部门:云南银监局;参加部门:省金融办等)

(四)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落实好村镇银行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提高村镇银行县域覆盖率。协调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服务覆盖面。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县域的中小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牵头部门:云南银监局;参加部门:省金融办等)

(五)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根据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实际需求,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培育力度,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综合类、专业类和支农类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差异化发展,切实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的作用。(牵头部门:省金融办)

(六)推进新型民营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落实好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民营金融机构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快引导和推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试点工作。(牵头部门:省金融办)

(七)探索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有效模式。根据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模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八)加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深化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和冲突,逐步构筑一套有效、合理、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和消除争端的制度和方法。(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省公安厅、法制办、司法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

(九)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体系。探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支持设立符合条件的各类行业组织,增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和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等)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申请贷款获得率,研究提出对县域更加积极灵活的政策措施。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对设在县域的分支机构,本着“最大可能”的原则给予业务授权。(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参加部门: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

(二)加强政策指导力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存款准备金及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等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指标。(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参加部门: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

(三)创新抵质押方式。积极探索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抵押,以及应收账款、动产、订单、仓单质押等适合县域发展又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权益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和用益权的抵质押贷款业务。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管理办法,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实现县级全覆盖。推行经济林木和观赏苗木抵押贷款工作。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牵头部门:云南银监局;参加部门: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推进县域保险业机构与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围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开发推广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拓宽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牵头部门:云南保监局;参加部门:省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等)

(五)加大对民营金融机构扶持力度。在政策范围内,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完善管理政策。对金融监管及服务机制相对完善的地区,鼓励新型民营金融机构适当扩大经营范围,支持在乡镇布设网点。(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

(六)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县域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型、创新型县域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个性化产品,为企业开展多元化融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引导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将业务重心逐步转移到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域引进或者创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等)

(七)切实落实现有政策。充分用好用足用活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桥头堡建设政策以及少数民族边远区域消费信贷政策等一系列关乎县域金融发展的现有政策。积极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创两建”工作,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加快推进银监会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的“富民惠农创新工程”、“进村入社区工程”和“阳光信贷工程”,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继续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等政策措施,积极调动和整合金融资源,助推县域金融创新发展。(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实施差异化发展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争取到的国家或者上级有关金融方面的试点政策,优先在县、市、区推行。对县域金融机构在业务、产品等方面的创新申请,上级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引导,鼓励其大胆创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支持。适度提高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调整绩效考核机制,调动县域分支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政策协调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的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

(三)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不断健全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等方面,制定支持县域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金融服务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进监管服务便利化。(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

(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县级政府要建立县域发展项目储备库,搭建项目与资金有效对接的投融资平台和机制,提高融资效率。要加 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民营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建立健全为县域经济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者担保基金。(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五)推进县域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持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应用“三信”创建成果,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予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优化投融资环境。(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

(六)促进县域金融人才培养。各级金融办要强化县域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省金融办要积极组织各级金融工作部门的干部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有关培训学习活动,支持县级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人员挂职交流,支持县级金融工作部门和金融机构人员到上级单位挂职学习。(牵头部门:省金融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