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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承办单位(人)办理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省政府督查室督查会议议定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议定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要会议、文件以及领导讲话、指示精神的工作部署及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的需要向国务院或省委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向省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四)审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会议明确由副省长或州市、省直部门牵头办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列入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督查范围,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督查。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实行“包保责任制”。副省长、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主要领导等,是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参会领导是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单位(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对会议没有明确承办单位(人)的事项,由省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予以明确。
第七条 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及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办理情况或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第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必须及时高效。议定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完成,未明确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在会后15日内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拟向国务院、省委上报的重要文件,以及省人民政府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工作,进入报批程序。
第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依据,未明确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不列入督查范围。
第十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采取电话询问、书面催办、当面约谈、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报告反馈制度。会议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人)必须在会后15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汇总。会议明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牵头落实的事项,按照分工由省政府办公厅对应业务处室报送。省政府督查室原则上在每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总报告前一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议议定事项需要长期抓落实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分阶段办理,并每月向省政府督查室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客观上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按时限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须在办结时限内作出说明,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秘书处室。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由省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没有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存在压办、漏办情况的;
(三)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
(四)办理报告报送不及时的。
第十六条 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由省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 省长主持召开的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