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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云南省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65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要求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云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省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全省抽取约200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约48万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云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云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省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云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姚堂文 省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蒋兴明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赵剑春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董家禄 省公安厅副厅长

    牟洪操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蔡春生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邹 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马 春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熊 梅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云松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焰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周 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曹 阳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水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胡利人 省统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胡利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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