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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及融资环境,实现金融支持“三农”加快发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09〕2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特制定本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推动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9日
云南省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及融资环境,增加“三农”信贷投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信用评定条件的农户、村委会和乡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创建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人行牵头、金融机构为主”原则,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联系金融的分管领导任组长,当地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行政区域内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宣传动员、经费协调,统一制作行政区域内信用户证书及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认定授牌、复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由各乡镇长任组长,乡镇金融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干部及村委会负责人等为成员。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行政区域内信用户的认定颁证、复评及信用村的初评、推荐。
第七条 村委会设立农户信用初评小组,成员主要由乡镇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等组成,并确定1名负责人。信用初评小组负责行政区域内信用户的初评、推荐。
第三章 创建条件
第八条 农户信用等级设A级、AA级、AAA级3个级次,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级次的评定分数标准。
第九条 信用户评定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和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及可靠的经济来源,无不良贷款、债务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
(二)运用《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综合考核农户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历史信用状况及社会行为等,自动得出的评定分数达到当地确定的信用户评定分数标准。
第十条 信用村创建基本条件:
(一)村领导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二)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总数的50%以上,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农户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不高于30%。
第十一条 信用乡镇创建基本条件:
(一)乡镇领导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二)创建活动有规划、办法及措施;
(三)信用村占所有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农户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不高于30%。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十二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考核评选”原则。
第十三条 参加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分别向对应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级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职责,结合当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标准,对提交评定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根据《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评分结果和当地评定分数标准,对应确定信用户信用等级,并予以认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创建条件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信用户名单应在村委会范围内公示,信用村名单应在乡镇范围内公示,信用乡镇名单应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七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为信用户颁发“信用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也应采取相应形式为信用村、信用乡镇授牌。
第十八条 对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在《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信用户优惠政策:
(一)信用户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随用随贷;
(二)对不同等级的信用户给予不同的利率优惠;
(三)对参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提供担保方式的信用户,提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惠政策:
(一)发展特色农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贷款优先安排并给予利率优惠;
(二)进一步提高所有信用户的最高授信额度,进一步加大利率优惠力度,要求提升信用等级时优先予以评审、办理;
(三)对所有涉农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户复评周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村、信用乡镇每3年复评1次,对出现严重违规、弄虚作假或者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认定机构予以摘牌并取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建立以金融机构为主的信息采集更新机制,农户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统一的指标要求采集更新完善农户信息,并及时将信息变动情况更新到(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确保系统中农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引导金融
机构应用系统信息和创建成果,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贷优惠政策,符合查询条件和政策的,应当向小贷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查询。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检查,建立针对金融机构更新完善农户信息,应用创建成果信贷支持“三农”的工作考核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明确创建目标,制定本地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