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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实现了全省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的目标。但由于污水管网不配套、价格体系不完善、市场化运作程度低、运营管理不理想,部分污水处理厂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按照规划引领、机制创新、优质高效、规范运营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效率,努力完成我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任务目标
(一)建设任务。2014年,建设污水管网1085.9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完善40座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620.4千米,完善运行不正常并进一步提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65.5千米。2015年,建设污水管网1098.2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继续完善40座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20.1千米,继续完善运行不正常并进一步提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678.1千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二)主要目标。2015年末,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提高进水负荷率,按照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分配要求正常稳定运行,其中,上年度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不低于上年度国家认定的削减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使其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5%;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在建的10座污水处理厂于2014 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0%,并确保稳定正常运行。2014—2015 年,每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不低于3.06万吨、新增氨氮削减量不低于0.46万吨,确保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2.9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6.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 51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8. 1%。(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配合)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运营管理
(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昆明市第九、十一、十二污水处理厂和环湖截污等6个项目和贡山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14 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认真梳理未被环境保护部认定减排量的40座污水处理厂和运行不稳定的78座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于2014 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严格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污水收集和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配套污水管网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污水处理量和进水浓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切实发挥最大减排效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资金筹措方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部以奖代补资金各1.5 亿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16个州、市按照与省级补助1 : 1 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合计1亿元(藏区配套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安排),鼓励县、市、区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盘活存量资产收入中增加资本金注入。上述财政性资金可作为资本金注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用于贷款融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明确项目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充分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灵活运用价格机制支持污水管网建设运营,全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0. 8元/ 吨调 整为1元/吨,上下浮动20%。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给予0.2元/ 吨的管网建设贴息补助。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成本公开、政府定价、听证确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听证会程序后组织执行。未被环境保护部认定减排量的40座污水处理厂所在地,要于2014 年7 月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工作,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指导标准下限水平。(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污水、垃圾处理与城镇供水“三费”合并收取模式,不断提高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根据环境保护部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加快推行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与污水处理费动态拨付挂钩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费使用效率,增强企业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需求的地区,当地财政要适当给予补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引入市场化经营模式。建立完善市场导向,采取融资代建、资源捆绑、BOT( 建设—运营—移交)、TOT( 移交—运营—移交)、PPP(政府—企业—合作) 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一厂一策”、“一网一策”激励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参与污水处理企业的改制重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企业参与我省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管理。在同等条件下,支持污水处理企业优先获得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污泥、再生水等特许经营权。(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土地和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根据需要除划拨供应外,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有偿供地方式。进一步加大银政、银企合作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企业的贷款支持规模,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用于污水管网建设的专项金融债券,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通过股权、上市、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积极探索把收费权抵质押融资范围扩大到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融资模式。(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按照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从事供水、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自产销售再生水的,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供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地税局、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州、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统筹协调组织好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做好项目环保验收,强化日常监测管理工作,并将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分解下达到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到每一个污水处理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并及时下达建设计划和下拨建设资金;省统计局负责做好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的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并及时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国土资源、水利、监察、审计、税务、金融等省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顺利推进。(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各级政府要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认真落实好规划、土地、环评等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启动审批绿色通道,采取限时办结等方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争取将我省更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列进国家规划。(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对不足以支付设施正常运营的要给予财政补贴。要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运行日常监管,及时督办整改进水浓度低、负荷率低、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目标量化管理和考核制度,健全日常水质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和企业运行台账、污泥台账、动态信息报送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持续、稳定运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水质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对不能如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未完成污水减排目标任务的州、市、县、区和单位,要实行 “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减少下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并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未完成城镇污水减排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并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暂停该企业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各州、市2014—2015年度建设任务项目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