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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4号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出台的部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操作规范在执行中已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简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支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42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字〔1994〕005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政〔2000〕19号、云国税发〔2000〕97号、云地税发〔2000〕13号)。
四、《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3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云财预〔2006〕481号)。
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本公告实施之前未按上述文件执行,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相关规定的,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审计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