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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省
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15〕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审改工作),规范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打造方便云南、快捷云南和效率云南。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

(一)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均应纳入目录管理,凡未进入目录管理者,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凡需增加行政许可的,必须在实施前按照有关程序列入目录管理后方可实施审批。

(二)严格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设立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同时应当征求省编办意见,省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新设行政许可的意见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得新设行政许可。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审批事项,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编制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级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不得作为审批事项纳入规范性文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应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三)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各种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强制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研究制定我省行政许可项目评价办法,逐步建立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健全行政许可项目精简和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监管机制。

四、探索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试点,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制

(一)探索实行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试点。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原则,积极探索推行各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原则上向同一处室集中,各部门行政审批处室向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集中,做到人员和事项进驻到位、向窗口授权到位,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制。各级政府部门要逐步将一般事项审批权限下发给窗口审查人员,提高窗口办结率。

(二)理清审批管理层级。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省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部门清理结果的基础上,提出由哪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更为合适的初步意见,按照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省编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需由下级政府部门初审或审核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直接受理;实际工作中由省直部门实施最终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结合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建设情况,逐步由省直部门直接受理,以提高审批效率。

五、推行受理单制度,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实行限时办理

(一)推行受理单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须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须与涉及审批事项的其他部门就材料内容和格式达成一致。依法先经下级政府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政府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二)严格执行承诺时限。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的承诺时限,在本部门已公布的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自行延长审批时限;确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或者颁发有关证照;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三)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保障限时办结制真正得到落实。

六、推行“三个标准”,严格规范办理

(一)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在省级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DB53/T545-2013)、《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53/T543.1~543.3-2013)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DB53/T544.1~544.3-2013)要求,积极推行审批事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制定审批服务规范。各级政府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审批服务规范并通过张贴公告或多运用媒体技术等方式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具体要求,主动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七、依法公开审批信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坚持透明办理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调整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信息,实行“阳光审批”。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举行听证。

(三)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知情权落实、审批时限执行、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等情况。要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办公地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完善全省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审批和监管

(一)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按照“纵向贯通、横向关联、资源共享、网上审批、全程监管”的总体工作思路,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网上审批服务大厅的基础上,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体系。

(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各级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打造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大厅线上线下为一体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三)完善全省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建设和完善全省网上审批服务大厅,确保尽快上线运行,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监督投诉、信息管理与发布等功能,构建横向到部门、纵向连省、州市、县三级政府的集网上办事、审批、查询、监管和民情民意收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四)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依托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加快构建“横向到边”联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纵向到底”联通省直有关部门到省、州市、县三级政府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推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要合理划分权限,部门主动协同放权,实行其他事项与项目核准并联审批,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简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要突出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约束惩戒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九、全面清理前置审批,严格规范中介服务

(一)集中清理前置审批事项。对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特别要集中清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简化企业注册手续,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促进企业设立和投资便利化;全面清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解决项目“落地难”问题,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

(二)清理中介服务项目。各级政府要对现有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审查、评估、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原则上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又有明确范围限定的,严格按照设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新设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有关报告。逐步推进行政机关与现有中介组织脱钩。各级政府要把清理中介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衔接起来。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斩断利益关联,整治“红顶中介”,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企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要制定公开规范的中介执业资质标准,健全中介机构监管及其从业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惩。

(四)治理中介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涉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

十、探索实行审批绩效考核管理

(一)探索实行审批绩效考核。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政府自身建设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评价范围,并作为具体实施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综合考评共性指标内容,提高考核权重,严格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办法,健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有关绩效考核管理、监督制度。

(二)加强审批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检查考评。省直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审批经办人员要树立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增强综合素质,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问责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分工,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每年7月15日前,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将上半年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各级政府部门要将上年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及其他审改工作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书面送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各部门审改工作落实情况,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督查。

(四)强化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目录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对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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