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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及重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加快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省商务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我省现有从事信息产业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中遴选出一定的已从事或有从事服务外包潜力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加以重点培养,给予政策扶持,以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壮大我省服务外包产业。为规范相关认定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及重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及重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省商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受委托的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定、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重点培训机构是指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信息产业的企业和机构,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本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或具有从事服务外包产业潜力的企业和培训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认定重点企业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商务部门如实、完整填报业务信息,履行登记义务;

(三)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四)有服务外包实际业绩的企业,综合考虑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执行额、离岸合同额、离岸执行额、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影响力等因素,综合择优评定;

(五)无服务外包实际业绩但具备发展服务外包潜力的企业,在软件产业中具有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中选定,需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商务部及工信委举办的软件和信息交易会。

第七条 申请重点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上一年度培训服务外包人才数量不少于300人,拥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任职教师不少于4人,聘任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重点企业”的应当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上一年服务外包合同(复印涉及签约额及落款签章页),外汇核销单或者收汇证明复印件等;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成立的不用提供),发展前景以及预期目标的说明。

第九条 申请“重点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场地面积、教学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实训教师名单;

(五)实习或就业企业汇总表;

(六)上一年的实训学员名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省商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组织实施相关认定工作。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由该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出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重点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评审出的材料提交省商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最终评审。经评审评定的结果,将在省商务部门门户网站、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予以认定,并颁发“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或“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训机构”资格证书;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则会启动异议程序,由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并报省商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认定;如果异议不成立的,颁发资格证书;如果异议成立的,不予批准被异议企业获取资格证书。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及“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训机构”,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

第十五条 认定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通过认定的“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及“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训机构”需按认定程序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及“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训机构”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

(一)企业违法违规经营;

(二)企业故意制作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骗取服务外包各类资金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认定后,年服务外包业务额急剧萎缩,不再符合认定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申请表》 

附件2:《云南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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