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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4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服从全省工作大局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务。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全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于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等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要及时推进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立法项目。坚持成熟先立、急需先立,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要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凡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制度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科学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要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健全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听取民意,凝聚社会共识。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要重点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主要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立法项目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不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规定税收减免和财政资金比例,不规定机构编制。法规规章草案在送审前要开展好征求意见、调研、协调、论证等工作;在起草环节,可以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法制办提前介入。

三、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立法计划的重要保证。《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列入起草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尽早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对预备项目,要抓紧调研,积极推动,适时提出;对研究项目,要抓紧研究论证。省法制办要跟踪了解有关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各起草部门抓紧对列入立法计划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在政府立法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有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要建立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并把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计划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

各起草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送审稿之前,要与省法制办充分沟通。对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省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法制办60份)。立法计划在具体执行中,省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新修订的立法法贯彻实施工作。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州、市法制部门的立法业务培训和指导,协助各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好立法权,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第一部 分地方性法规(50件)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4件)

1. 为了加强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请审议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玉溪市人民政府起草)。

2.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提请审议云南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起草)。

3. 为了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请审议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4.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定,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提请审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二、预备项目(24件)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修订)(保山市人民政府起草),云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国资委起草),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云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修订)(省科技厅起草),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族宗教委起草),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起草),云南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省体育局起草),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修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起草),云南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省台办起草),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省法制办起草)。

三、研究项目(22件)

云南省节能监察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电梯安全条例(省质监局起草),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起草),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修订)(省民族宗教委起草),云南省清真食品经营管理条例(省民族宗教委起草),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起草),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省文化厅起草),云南省献血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云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云南省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起草),云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修订)(省体育局起草),云南省地震灾害保险条例(省地震局起草),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省法制办起草)。

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29件)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11件)

1. 为了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制定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林业厅起草)。

3.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制定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4. 为了规范边境地区人员出境入境管理,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云南省边境地区人员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5.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6.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制定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修订)(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7.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8. 为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省地震局起草)。

9.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10. 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制定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11. 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制定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二、预备项目(10件)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修订)(省财政厅起草),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省质监局起草),云南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省教育厅起草),云南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修订)(省档案局起草),云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法制办起草),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修订)(省法制办起草)。

三、研究项目(8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修订)(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云南省计量校准监督管理办法(省质监局起草),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局起草),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粮食局起草),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云南省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省地震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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