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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5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精神,有效化解我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组织、各级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全省煤炭行业脱困发展和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倒逼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政府引导下,用市场手段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各级政府是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组织主体;各煤炭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实施主体;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各级财政予以资金奖补。

——坚持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按照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的要求,通过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进一步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全面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分类处理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采取分类处理和分步实施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主要按照引导有序退出、暂缓建设、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等4种方式开展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到2018年,全省煤炭产能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以内。在确保完成国家与我省签订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中化解2088万吨煤炭产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引导退出力度。根据各产煤州、市和单位合法合规煤炭产能基数,在综合考虑当地和有关单位实际情况基础上,将全省煤炭产能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分解到产煤州、市和单位。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自2016年起,3年内一律停止审批煤炭行业产能控制方案以外的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对经转型升级方案审查确认且在产能控制方案内确需建设、改建、扩建、整合技改和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实行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限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大力淘汰落后产能

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实施关闭退出。

(三)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属于以下情况的煤矿,实施有序退出:

——安全和界限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开采范围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有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和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限定规模以下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资源和其他方面: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四)治理不安全产能

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照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建,对拒不停工停建、擅自组织建设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五)控制超能力生产

从2016年起,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全面实行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三、主要措施

——对标化解。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的函》(发改电〔2016〕245号)明确的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全省煤矿合法合规产能是已登记公告的核定生产能力以及已经项目核准、已审查审批和开工备案过的煤矿或项目产能。必须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审查确认的合法在籍煤矿及其合法合规产能的基础上开展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

——分类控量。采取引导有序退出、暂缓建设、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等方式分类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

——总量控制。在全面完成国家与我省签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所明确的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确保到2018年,完成全省煤炭产能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是关闭退出和撤销核准或审批文件退出煤矿项目合法合规产能总和;控制产能目标任务为生产煤矿与继续实施转型升级和压缩规模建设煤矿项目合法合规产能总和。

——方案编审。有关州、市和单位在上报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7000万吨产能控制目标任务分解,编制本地本单位产能控制方案。产能控制方案以县、市、区为单元编制,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以煤矿为单元编制产能控制方案,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定;云南煤化工集团编制产能控制方案,由省国资委负责审定。经有关州、市和单位审定后的产能控制方案报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联合审核,并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直有关部门对有关州、市和单位产能控制方案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产能控制方案编制提纲由省煤炭工业局另行印发,方案编制要点包括基本情况、控制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组织落实等。产能控制方案审核重点是对标要符合标准,控量要符合要求,分类要符合范围,时限要符合规定,核心是产能要落实到具体矿点。

——工作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由有关州、市和单位负责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目标按照有关州、市和单位与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和控制产能目标责任书进行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对有关州、市和单位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

——考核验收。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由国家组织考核验收,控制产能工作由省级组织考核验收。有关州、市和单位要按照目标责任书中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公告及验收等有关工作。

四、相关政策

(一)财政政策

1.对纳入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煤矿,在争取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同时,按照国家补助政策和标准,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省级和有关州、市各承担50%。继续争取国家对引导退出煤炭产能的资金奖补支持,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范畴的煤矿企业实施淘汰只在2016年纳入资金奖补范围。

2.纳入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煤矿的奖补资金在有关州、市和单位与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后下达。

3.退出煤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下达有关州、市和单位,有关州、市和单位按照规定对奖补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4.省直有关部门统筹使用既有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

5.支持煤炭企业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缓缴采矿权价款。对有序直接关闭退出煤矿按照规定及时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

(二)行业政策

1.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有效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积极引导纳入化解过剩产能的煤矿有序退出。

2.承诺暂缓建设的煤矿,一律停止建设,3年内暂停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待国家政策允许建设后再启动办理有关手续。

3.承诺压缩规模建设的改扩建和机械化改造煤矿项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压缩后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45万吨/年,其他煤矿压缩后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原转型升级方案确认为9万吨/年的煤矿不得再申请压缩建设规模。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执行。压缩建设规模后煤矿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行政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报批。

4.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的煤矿,要加快压缩规模建设和转型升级工作,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压减审批报件数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审批。原则上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互为前置,环保、水保、地灾等手续同时进行。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的煤矿在未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前,凭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确认意见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矿区坐标范围同步开展煤矿初步设计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审查等工作。

5.已取得采矿权并承诺纳入化解产能退出项目建设的煤矿,撤销项目核准、设计审批等文件,暂不注销煤矿采矿权,不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不退还采矿权价款。煤矿采矿权到期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若煤矿申请关闭退出,按照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并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

6.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煤矿(包括整合其他煤矿、整合其他煤矿并扩大矿区范围、单独保留并扩大矿区范围、涉及整合煤炭探矿权等情形)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煤矿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程度。没有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原已经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的生产地质报告,可作为21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设计依据。

7.经评审备案的生产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煤矿项目设计地质依据。首采区地质勘查程度满足设计要求,可开展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

8.煤矿办理涉及的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分级办理,即: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由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评审(备案)、审查和批准,安全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外;30万吨/年以上煤矿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评审(备案)、审查和批准。对下放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审批行为,并实行项目审批按月对口报备公告制度,同时要强化审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追责程序。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

9.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的煤矿(包括整合其他煤矿、整合其他煤矿并扩大矿区范围、单独保留并扩大矿区范围、涉及整合煤炭探矿权等情形)应按照确认的矿区范围开展地质工作,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凭经评审(备案)、审查和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涉及扩大生产规模的,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煤矿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相关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有关证照;未按照规定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前,不得批准采矿权转让变更、抵押。

10.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的煤矿(包括整合其他煤矿、整合其他煤矿并扩大矿区范围、单独保留并扩大矿区范围、涉及整合煤炭探矿权等情形)按照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确认的矿区范围和经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的产能控制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继续申请完善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对新设煤矿、其他未纳入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的煤矿及承诺暂缓建设的煤矿,停止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11.支持煤矿企业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缓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暂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全省煤炭行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政策

1.制定和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政策。通过转岗就业、扶持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合理安排分流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2.对需纳入化解过剩产能范围但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实现机械化开采。

3.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

4.对压缩建设规模的煤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取得合法证照投入生产后,有关部门可按照压缩后的规模,确认其完成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任务。煤矿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享受煤炭资源税奖励政策。

5.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4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昆银发〔2016〕119号)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6.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19号)中的金融政策、行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机制,明确主体

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有关产煤州、市和单位要根据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有关工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有关工作及有关行业支持政策,办理保留煤矿及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行业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和关闭退出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转型升级保留煤矿的矿业权办理,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权注销及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退还的评估清算等有关手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财政资金支持,办理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退还有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金融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脱困发展的有关金融支持;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留煤矿的环保有关手续办理,并对煤矿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破作业资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配合整顿矿山秩序,依法打击扰乱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负责保留煤矿生产建设的供电保障,切断关闭煤矿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对非法煤矿用电予以查处。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是本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组织主体,省国资委是云南煤化工集团等省属国有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组织主体,省监狱管理局是其下属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组织主体,各煤炭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的实施主体。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与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监狱管理局等分别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和控制产能目标责任书。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监狱管理局要充分研判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研究分析,积极化解矛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分类处理,分步实施

按照“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全省煤矿主要按照4种方式分类处理:一是对自愿纳入化解产能的煤矿引导有序退出;二是对不愿纳入化解产能的煤矿,煤矿业主可承诺纳入暂缓建设范围,纳入缓建范围的煤矿,维持现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待国家政策允许建设后再启动办理有关手续;三是对承诺压缩规模建设的煤矿按照压缩规模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四是对继续开展转型升级工作的煤矿,继续予以完善有关手续。2016年为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启动年,重点开展宣传及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等工作;2017—2018年为攻坚年,重点对有序退出产能实施化解;2019—2020年为收尾年,重点开展检查落实和考核验收有关工作。

(三)有效化解,有序推进

严格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对全省所有生产煤矿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直接确定的方法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不再编制和审查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的统一发文确认和公示工作,通过重新确定产能、实行减量生产等多种手段压减部分现有煤矿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以曲靖、昭通、红河、大理、丽江等产煤州、市为重点地区,以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产能为重点淘汰对象,率先突破,有序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

(四)加强监督,注重宣传

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的组织主体,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级确定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按时按标准完成,并列入责任考核和督办事项,做到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将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建立举报制度。

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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