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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整合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全过程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完善全省各级平台功能和平台体系建设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职能建设,优化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提升服务功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便民高效和统筹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原则,合理布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列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四)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项目的进场交易流程和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农村产权、自然资源产权及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引导和鼓励其他农村产权依法依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农村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有关规定。(省委农办,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
二、有序整合信息、场所和专家资源
(六)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州、市、县、区的“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七)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建立和完善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分支系统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九)整合、完善交易场所建设,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十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按照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我省交易程序要求,制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十四)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通过数据交换方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十五)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纠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取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八)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九)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一)建立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及其办公室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保障,积极推动项目立项审批,统筹安排信息系统建设、场所建设、专家库建设等项目资金,确保整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考评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三)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部门和人员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省政府督查室等16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由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主要职责: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加强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奖惩办法;完善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时,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查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职责: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整合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