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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传承好、发展好云南戏曲艺术,推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传承发展戏曲艺术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和建设民族文化强省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民族文化强省建设目标,以全省艺术发展规划为指南,以全省现有京剧、地方戏和少数民族剧种艺术表演团体为基础,充分发挥各剧种艺术家的骨干作用,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团结一切社会力量,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制定科学、长效的保障措施,从财政投入、人才培养、政府采购、剧目创作、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院团在出精品、出名家、出效益以及继承创新、市场培育、宣传、普及、推广等方面得到更大发展。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传承、创作一批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作品,京剧、地方戏及少数民族剧种至少各有2台以上优秀保留精品剧目;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戏曲名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建立、打造一批定点演出的知名戏曲舞台,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措施

(三)支持贴近时代的戏曲作品创作

支持鼓励创作一批反映时代精神,与当下生活息息相关,群众喜爱的戏曲精品。抓好剧本的一度创作,支持剧作家深入基层、深入生活、扎根群众,创作一批“三贴近”作品,开展“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计划,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对基础好适宜投排的剧本给予重点资助。抓好导演、音乐、舞美等的二度创作。对立项投排的优秀作品,给予创演资金和智力上的重点支持。(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文化厅、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支持戏曲演出

建立政府采购机制,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将京剧、地方戏和少数民族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购买文化产品和服务,组织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基层、进公园,实行低票价和公益性惠民演出。鼓励戏曲院团开展多种形式的演出和艺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剧院联盟机制,与国内外演出经纪机构合作,扩大演出市场份额。把下基层演出和对外交流演出场次列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省文化厅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产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

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建设按照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鼓励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文化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六)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

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照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1.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戏曲院团的扶持力度。各戏曲院团要使用好业务补助经费,用于戏曲院团条件改善、发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剧目展演、惠民演出、艺术理论研究和史料的抢救、保存等资助。接受资助的院团要实行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照规定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文化厅、财政厅、审计厅配合)

2.实行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鼓励各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并列入名单的转制戏曲院团依法减免有关税收,符合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条件的,依法享受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支持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文化厅、财政厅、地税局配合)

4.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省文产办牵头;省文化厅配合)

5.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要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已转企的戏曲院团要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改进经营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艺术生产机制。保留事业体制的戏曲院团要深化内部人事、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自我发展活力,在面向市场、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省文产办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配合)

(八)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

1.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提出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地方戏曲表演专业,培养地方戏曲表演人才,传承和发展地方戏曲文化。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支持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等院校继续举办地方戏、少数民族戏剧表演班,成立大师工作室,并给予专项补助。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设立技艺指导大师特设岗位。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艺术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建立学生实训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省教育厅牵头;省文化厅配合)

2.实施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省教育厅牵头;省文化厅配合)

3.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通道。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人员时,可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合理制定招聘方案,对招聘优秀专业人员,经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后,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或开考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文化厅配合)

4.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文化厅配合)

(九)举办有影响的云南地方戏和少数民族文艺展演活动,打造文化品牌

适时开展“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展示大会”和“云南戏剧节”等活动,组织我省优秀京剧、地方戏、少数民族戏曲进京展演。定期集中检验和展示地方戏和少数民族戏曲创作取得的成果,举办有影响力的云南地方戏和少数民族文艺展演,打造云南戏曲艺术品牌,加强我省地方戏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扩大影响,增加受众面,让更多老百姓欣赏到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文化厅、民族宗教委,省文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加强戏曲艺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

1.开展云南戏曲剧种普查。2015年7月—2017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云南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对符合条件的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省及各州、市艺术研究部门要加大对现存的地方戏曲文献、资料的研究和保存力度,对健在的老一辈艺术家的舞台影像资料、图片、文字,要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保护。(省文化厅牵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加大戏曲普及和宣传

1.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教育和文化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校开展传统戏曲文化普及教育活动,把京剧、地方戏和少数民族戏曲作为艺术素质教育纳入课程安排,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以上优秀的戏曲演出。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大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大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省教育厅牵头;省文化厅配合)

2.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栏目节目。大力宣传推介京剧、地方戏和少数民族戏曲。开展戏迷擂台赛、戏曲知识竞赛等普及活动,扩大戏曲观众基础。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发行放映提供便利。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配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积极推进配套政策的落实。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抓好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文联、剧协要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团结广大戏曲工作者,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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