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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的优势,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法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项目。
(二)便民。以缴纳义务人为中心,为缴纳义务人提供更多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三)高效。以提高效能为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防范监管风险。
(四)稳妥。目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次性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项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主要任务
(一)理顺财税部门的征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实施全省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范围内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催缴、记录、汇总、核对,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征缴非税收入。
(二)明确地税部门的改征范围。地税部门在负责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9项非税收入项目的同时,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具备条件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一并纳入征收范围。其他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但不具备条件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商地税及有关部门,成熟一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一项。
(三)暂由原征收单位征收的项目。按照传统方式征收、难以采用信息化手段征收的项目;无固定征收对象的罚没性项目;收入零星、分散,且即交即办的向自然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车辆通行费等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地税、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抓好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支持改革工作。
(二)加强工作配合。各级原执行征收的部门要全面梳理缴费义务人的有关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地税部门,并定期将应征数据报送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征管力量,优化征缴服务,提高征缴质效。
(三)稳步有序实施。2017年底,完成一次性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11个项目的移交工作,2018年1月1日起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的项目,分期分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