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根据税法授权,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环境保护税法和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属地原则,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省级不参与分享。各州、市原则上应将环境保护税全部划为县级财政收入,增强县级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能力。
环境保护税预算及征缴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