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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云政发〔2018〕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法,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州、市、县、区的业务指导。

  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工作落实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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