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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云政发〔2018〕3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昆明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和管理效率,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已下放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基础上,再赋予昆明市行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22项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要以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为原则,加强对具体承接部门的监管,确保承接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委托的职权不得层层下放;承接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承接不力、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昆明市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细化有关标准和细则,确保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定期开展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昆明市承接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要及时予以批评纠正,对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项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对委托的职权,省直有关部门要与昆明市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三、省直有关部门和昆明市对口承接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确保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附件: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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