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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34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调整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要加强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备案手续,方便群众、企业网上备案;对合并实施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简化受理和审查环节,减少申办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按照要求统一规范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州、市、县、区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地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4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