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发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日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2018年8月23日)

  为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我省环境监测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理顺环境监测体制,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厘清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 

  1.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及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领导干部要支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

  2.明确监管责任。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杜绝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发生。各有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3.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

  4.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及时规范公开有关监测信息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对被委托的监测机构明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对采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1.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建立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以样品采集、分析监测、数据审核为重点,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保留监测全过程原始数据记录。

  2.实行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履行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电话通话、手机短信及其他通信软件记录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

  3.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对设备实施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并主动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监管,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

  (三)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强化防范和惩治。严格执行国家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2.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干预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州(市),省环境保护厅要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进行查处和整改。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州(市),由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对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中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县(市、区),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要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降低其考核评定等级。

  3.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4.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5.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6.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省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四)加强环境监测协作

  1.严格落实监测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认真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按照相互衔接、互为补充、避免重复的原则,加快建成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2.统一环境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及时公开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3.加强协调配合。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监管体系,完善防范和查处的工作机制。建立通报、会商机制,联合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活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4.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将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纳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适用范围,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的查处力度。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处罚执法情况报告、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五)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办法、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监管。积极推进实施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联动、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等国家创新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2.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托省级计量研究机构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省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实验室,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加强州(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质量控制与管理能力建设,明确州(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的任务,对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3.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大对环境监测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科研部门和企业研发、推广应用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业务培训和工作经费。

  (二)强化督办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将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纳入综合督查事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及时解读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法规,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为环境监测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