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省交投集团、建投集团,中交云南公司、山东高速云南公司,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2019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相关附表(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19〕2号)已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公开,相关附件请自行查阅。网址:www.ynjtt.gov.cn。)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落实国家和省部有关科技管理改革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励科研机构和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我厅科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服务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提升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水平,强化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提高全行业R&D经费投入比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是指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交通运输发展需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或政策引导支持,按照本办法管理实施的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范围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研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政策与管理研究、科技示范工程、基础研究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放管结合、分类指导、优化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开展时应按相关规定计列工程研究试验费,结合工程建设需求提出重点科研方向,确定具体研发项目和经费预算报厅评审批复,项目研究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从事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安全等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等从事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法人单位。
第七条 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过程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科技统计等。
第八条 厅科技教育处是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围绕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提出科技重大专项,编制发布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年度科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
第九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单位及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在厅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并做好所推荐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监督服务和日常管理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条 建立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结合全省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和五年规划的需要,省厅负责编制发布行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引导指南,建立项目储备库,结合交通运输工作重点任务,逐年安排滚动发展和更新。
第十二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包括年度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联合攻关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是指列入“厅年度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和厅科技专项资金配套的国家、省(部)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
(二)厅联合攻关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和工作需要,按照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申报程序报厅批准立项开展研究,使用工程研究试验费和自筹资金等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十三条 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或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可推荐申报本地区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交通运输行业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以及从事交通运输的入滇备案单位可推荐申报本单位的项目。推荐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保证方,对推荐申报的项目材料(包括经费预算、使用和决算)合规、合法和真实性等审查负责并签署意见,项目实施过程对研究工作进度、经费使用安排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安排项目执行进度和保证质量;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评审、验收等阶段参加,并作为项目情况的主要报告人,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需要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征得厅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委托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参加和进行汇报。项目组成员应以第一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为主,鼓励和支持40岁以下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青年技术骨干项目主要面向厅评选的青年技术骨干,课题负责人应为青年技术骨干人选,职称不限。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作为参加人员同时参与承担的项目数(含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否则不予受理项目并立项。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立项管理流程一般包括申报、评审和任务书签订三个基本程序。
(一)项目的申报:
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政策,以厅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南为指导,结合工程建设和实际工作组织申报:
1.厅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申报厅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从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申请书》,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从网上提交,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全年开放,采取实时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根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当年7月31日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逾期申报的项目,自动顺延至后续年度项目库。
2.厅科技创新及示范联合攻关项目的申报。厅联合攻关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应根据工程建设和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实时申报、实时受理的方式。各申报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通过厅(OA)办公系统上报,同时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为附件;无法通过厅(OA)办公系统上报的单位,可将纸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至厅办公室。相关申请和报告等资料应由第一承担单位或保证方向厅报送,其他单位人员报送的资料不予受理。
3.申报的项目属研发类和基础研究类的应具有创新性,除按以上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4.根据需要采取购买服务形式选择承担单位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同一或类似技术已在全国范围内立项开展研究并取得公开成果,研究无明显创新性、实用性和技术水平实质性提升及无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项目不予立项。
(二)项目评审与立项:
1.厅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对申报科技创新及示范计划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从厅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按照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评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网络初评;通过网络初评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编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至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系统,逾期未上报,视为放弃立项资格。
2.项目需要提供自筹和配套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提供项目自筹经费承诺函,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立项批复中核定的自筹经费和依托工程。自筹和配套经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3.厅科技创新及示范补助项目和科技创新及示范联合攻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后,第一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专家签字表、评审专家意见处理表一并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并签署具体相关意见,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一式二份);同时将电子版提交至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系统。修改稿达不到要求的退回重新修改,修改日期计入报送时限范围;无故逾期未上报,视为放弃立项资格。
4.厅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提出本年度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按程序批准下达。
5.列入厅年度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及示范联合攻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研究大纲》编写并上报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无故逾期未上报,视为放弃实施项目,厅有权终止实施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和渠道收回补助资金。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并列入不良信用评价。
6.厅年度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和联合攻关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大纲通过评审后,第一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会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研究大纲,签字盖章后连同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专家签字表、评审专家意见处理表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达不到要求的退回重新修改,修改日期计入报送时限范围。
(三)项目任务书签订: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完成研究大纲修改的同时,填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任务书》,经第一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保证方)签字盖章(一式四份),连同大纲修订稿一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研究任务书。无具体客观原因,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信用不良,不得评优,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厅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使用、依托工程及配套资金落实以及阶段性成果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在项目执行期内,检查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次。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项目一般不做过程检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自查,自查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立项研究和为工程规划、建设及管理、养护、运输、安全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的必要性、实用性和创新性,并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程序要求选择技术支持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的执行、经费使用及实施效果负责。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和国家关于科技研究咨询项目采购相关规定,与各参研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面约定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总体责任人,应切实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实施及经费使用进度安排及合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厅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保证方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上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规定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依托工程、研究主要内容、研究总经费等研究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确需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经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变更调整申请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6个月前提出。
(一)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情况由第一承担单位(保证方)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3个月前报厅科技主管部门。
(三)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每个项目限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由厅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审计,收回项目结余研究经费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或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无价值的。
(三)因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项目无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五)项目研究任务书签订后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未有实质性进展的。
(六)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七)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厅科技主管部门将督促项目保证方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纳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要承担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有效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纳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评估制度,对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任务书的执行、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评价机制。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按期完成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的研究时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前完成研究任务并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验收。相关手续和资料报送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补充完善验收材料再申请验收,修改完善时间计入验收规定的时限范围,2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研究期限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将承担单位和个人纳入科技评价信用记录,逾期超过2年的不再组织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专家委员会(组)会议评价、网络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意见,并对是否通过验收给出明确结论。
第三十二条 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验收包含技术和财务2部分,财务报告达到验收要求后组织技术验收。条件成熟的项目,财务和技术报告可一并组织验收。厅科技主管部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组),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组织验收后一个月内按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资料,将项目全套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送厅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成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任务书规定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者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五)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要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科技报告。
(七)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研发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并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并纳入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开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专家咨询方式包括会议咨询、网络咨询、函审、现场咨询等。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及青年技术骨干咨询作用,专家咨询意见是项目立项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国内外领域最新发展趋势。
(三)咨询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合理,一般不少于5人,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六章 成果管理及转化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是指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工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专利、论文、人才培养、管理创新、决策咨询和专著等。
第四十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和公布制度。凡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相关办法办理登记。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发布及管理,定期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研究任务书规定应完成公开发表的学术报告、论文、专著、专利、标准、工法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应标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及编号”字样,单位和个人署名必须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成员。原则上知识产权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第一作者为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成果发表数量及成果级别应符合研究任务书考核指标要求,发表的论文成果应提供收录和检索证明,仅取得录用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的成果不作为满足验收的条件。研究任务书规定的人才培养考核指标主要为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人才培养成果(包括学历提升、职称晋升、入选人才培养计划和学术带头人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厅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以及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活动。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成果的转化,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部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档案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资料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建档立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支持鼓励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完成单位申报各级科技奖励,具备申报条件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组织申报,对于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立项优先支持。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政策的要求,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制定转化科技成果及转化收益的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推动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若国家和省(部)出台新的科技管理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资金管理,落实省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改革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等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厅科技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以下简称为: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国家、省(部)财政补助经费,单位自筹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列支的研究试验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等。
第三条 引导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全行业各单位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以提高全行业R&D经费投入比例。交通运输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1%以上,力争省属国有骨干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2%。
第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和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厅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经费补助、国家、省(部)项目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方式。
(二)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
(一)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经费补助:指对于已经厅审定立项的研发和推广项目,厅给予经费补助。
(二)国家、省(部)项目配套经费:指对于争取到科技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等部门支持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按任务书规定厅给予配套经费。
(三)自筹经费:指对于已经厅审定列入厅科技研发和推广、示范的项目,从工程研究实验费或单位自筹资金等渠道开支的经费。
第六条 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管理和决算管理均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厅资财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和上报厅年度科技创新专项和政府采购科技服务项目的经费总预算。
(二)会同科技部门审定并下达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年度经费。
(三)会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厅科技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计划安排。
(二)组织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估与评审。
(三)提出政府采购的科技创新服务项目,并作为项目采购人按规定完成项目采购。
(四)配合财务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其他与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保证方管理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督促落实项目自筹经费。
(二)按照厅财务部门、科技部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照经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开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五)负责统筹各参加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提供项目经费支出的汇总资料。
(六)接受科技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绩效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实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评审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云南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非在职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开发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为8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为600元/人·次。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会议形式组织咨询标准的20%—50%执行。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
(一)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不得提取单位管理费和改变用途。
(二)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费按采购合同书约定和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1个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各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事前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四章 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申报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要求编制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提供落实证明材料。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合并进行。在项目可行性报告评审时专家组中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合理性。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编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科技创新及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按审批程序下达。
(二)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根据研究大纲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执行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预算开支,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经费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且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和要求。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及时落实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自行调剂。在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采购需要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报厅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前期研究、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
(二)项目研究过程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和确因需要临时聘用人员报销劳务费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求的内部报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向厅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科研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原则上只能在第一承担单位预算中列支,并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组织采购和完善入账手续,各项目合作单位具有使用权,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任务书和合作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厅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调配用于相关科技研究开发和组织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向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同时,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决算书》。财务验收采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方式进行。项目研究总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提供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明确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的合理、合规和合法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预算、决算表及决算编制说明。
(二)项目经费专项收支情况,提供财会软件上的项目专项核算的经费收支明细账,经费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合作单位开具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单位鲜章。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决算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厅通过执行情况检查、验收评审、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执行期内,监督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三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填报。
第三十三条 厅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信用机制,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记录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厅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厅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3年内申请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资格,向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在行业进行公告,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执行后,若与国家和省(部)新出台的相关科技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