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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厅字〔2018〕58号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有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1号)、《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省智慧旅游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参与指导有关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全省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院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文电、会务、档案、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综治维稳、综合考评、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对全省节庆进行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省文化文物和旅游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艺术处。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指导国有文艺院团业务建设。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负责全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负责艺术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文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公共服务处。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文化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六)智慧旅游处(科技教育处)。拟订智慧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云南旅游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指导智慧旅游产业园区建设。协调、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城市(城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拟订旅游、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旅游和文化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宣传和传播工作。

  (八)文物处。拟订文物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保护工作。负责文物安全督查和文物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世界文化遗产有关报批、管理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博物馆处。拟订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组织落实工作。承办国家珍贵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负责博物馆安全保卫督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十)产业发展处。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十一)资源开发处。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生态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扶贫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十二)行业管理处。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推进旅游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

  (十三)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地方性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管理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负责导游资格和等级考试及队伍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十四)综合执法监督局。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全省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组织查处、督办和协调全省性、跨区域大案要案。

  (十五)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文化旅游事务处)。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指导、管理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有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负责跨境旅游合作区和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日常外事工作。

  (十六)宣传推广处。拟订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云南旅游形象国内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国内交流推广、区域合作等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干部培训、干部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编制136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6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文物局局长由副厅长兼任),督查专员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督查员2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

  第六条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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