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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上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要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及协议供货程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及价格优势,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效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积极探索电子卖场(协议和定点采购)等采购新业态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五、本目录及标准的修订
本目录及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13号)同时废止。
七、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