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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交规〔2020〕1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质监局,省交发公司,各项目业主单位: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强化工程工可、设计过程控制,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永久和临时用地征收及其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以及合法的经济作物、房屋、电力、电讯、水利、厂矿企业等地上附着物和建筑设施及地下管网的拆迁。

第三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批前开展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沿线州、市、县、区政府应落实好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州、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 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新发展理念,保护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网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产业布局、城市规划等多种规划的统筹协调,为项目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工可编制单位深入研究规划路线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产业布局、城市规划等多种规划、地形地貌地质和用地政策等,科学论证比选路线走廊带和主要控制点,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形成《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可阶段XX县、市、区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附件1)、《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可阶段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附件2),填写《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信息表》(附件5)。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工可编制单位加强用地调查,加强与用地预审调查编制单位沟通;工可阶段用地分类应达到用地预审要求精度,以提高办理用地预审效率和用地规模精准度。

州、市、县、区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工可方案进行预审;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工可推荐的走廊带及其两侧一定范围进行管控,严格区域内新近用地的审批。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对项目沿线用地类别、地上附着物、建筑设施及地下管网和取弃土场、地材料场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开展走廊带原地貌的航摄、重要建筑物影像记录凭证工作,形成《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XX县、市、区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附件3),明确征地拆迁的类别、性质、数量及补偿标准;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沿线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电力电讯及管线的设备管理单位(如有)、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和当地群众代表等组成联合核查组,共同核查确认征地拆迁的类别、性质及数量,并形成核查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最终结果形成《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附件4),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初步设计推荐路线用地范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管控,严格区域内新近用地的审批。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全面核审确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设程序要求,与工可编制、勘察设计等单位签署保证设计深度、质量的相关约束性条款,配合办理用地手续,履行征地拆迁相关程序和责任。

(一)发挥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作用,沟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规划及基础资料,及时掌握用地政策有关信息,统一用地丈量方式,为多规统筹协调、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以及后期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开展走廊带原地貌的航摄、重要建筑物影像记录凭证工作,配合征地拆迁的类别、性质及数量的核查工作。

(三)配合县、市、区政府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征用土地、林地及征地拆迁报批手续,节约利用土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四)向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提交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设计图表、资料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第十条 工可编制单位应深入研究规划路线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区域产业布局、城市规划等多种规划和地形地貌地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用地政策,科学论证比选路线走廊带和主要控制点,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按有关标准控制项目建设用地总规模及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附属设施应按规定避让基本农田,配合用地预审管理部门和编制单位完成踏勘论证报告、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土地利用总规修编有关工作,为用地预审获批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配合办理用地手续和征地拆迁工作。

(一)开展对项目沿线用地类别、地上附着物、建筑设施及地下管网和取弃土场、地材料场等情况的详细调查工作,开展走廊带原地貌的航摄、重要建筑物影像记录凭证工作,研究用地政策,调查和收集当期执行的国家、省、市、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市场评估参考价格等取费标准,形成《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附件3),明确征地拆迁的类别、性质、数量及补偿标准。

(二)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图,按行政区划汇总分类、数量、用途及说明,并对征地拆迁数量的准确性、类别划分的合理性负责。

(三)配合征地拆迁的类别、性质及数量的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签字确认后的《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附件3)、《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附件4),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征地拆迁费用,填写《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信息表》(附件5)。

第十二条 厅造价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征地拆迁估算、概算费用。各州、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用地政策执行、征地拆迁单价、费用的审查和跟踪监督检查以及造价费用控制分析工作;应对采取评估制度的拆迁物的评估结果进行市场分析、审核。

第三章 用地规模控制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报告》、《项目环境评估报告》、《项目移民安置行动报告》等及相关批复作为设计方案确定的依据,设计方案应考虑公路用地、征用基本农田及拆迁情况,与铁路、原有公路、农田水利、电力、电讯、重要管线(道)等的干扰(包括施工)情况。

第十四条 路线设计应合理选用平、纵、横技术指标,将占用土地类别及数量、费用作为重要的权重因素纳入路线方案比选研究,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废弃地、劣质地布线,最大限度减少占地,特别是耕地。

第十五条 收费、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在技术、经济合理、满足运行管理要求的条件下,按宜合则合的原则建设;监控通信、供电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宜共沟架设。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公路要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废弃的旧路应尽可能进行造地、复垦,以实现土地置换、占补平衡。

第十七条 分期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应结合公路分期实施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统一规划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分期实施,以合理节约用地,避免因土地规划不合理造成前期工程废弃。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便道、料场、预制场等临时用地,应全面考虑临时占地数量和类别。在满足公路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施工临时用地应严格控制,并根据工程进度统筹安排,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或利用荒地、废弃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对于必须占用耕地的,在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合理选择取、弃土场位置,与改田、造地等相结合。取土应结合当地的土壤性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集中取土;弃土应结合当地的地形、水文地质条件,尽可能选择荒山作为弃土场。取、弃土场的位置及面积、占地性质应明确。对取、弃土场工程用地,当能恢复使用时,可列入临时用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恢复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新增用地,应按相关要求完善补充公路用地资料。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统筹养护工区的布局,结合路面大修保养、路网结构等影响,统筹布设路面“废旧料”的堆放与再生的永久性用地。

第二十二条 当公路工程项目涉及用地界外的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移输电和通信线路以及专业管道的用地和拆迁还建补偿用地时,应按相关专业要求,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细化对项目沿线用地类别、地上附着物、建筑设施及地下管网和取弃土场、地材料场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工作,精准确定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的数量、类别和范围,细化和深化公路用地边界、拆迁建筑物、电力、电讯、重要管线(道)、树木青苗赔偿、砍树挖根等工作。拆迁建筑物调查应查清地上、地下建筑物结构类型和整体面积。

第四章 费用编制及审核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编制、审核及实施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州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其中,所依据的州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必须是适用于其行政区域内所有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偿标准;针对个别公路项目的、临时出台的、区别性补偿标准政策,不作为征地拆迁费用编制及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建设项目控制红线内涉及征地拆迁难以达成协议的,鼓励采用第三方评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取费标准,将工程建设应缴规费、土地和林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足额计价。概算应注意计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耕地占用税、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等政策性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可阶段XX县、市、区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略)

   2.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可阶段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略)

   3.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XX县、市、区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略)

   4.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略)

         5.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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