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调整完善后的《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精神,加强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推进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其他救助帮扶之间,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督导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34个部门、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各1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民政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云南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