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与省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精准化投入,助力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中央领导,适度加强省级保障。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和环境污染防治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省以下积极性,形成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合力。
2. 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遵循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切实承担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3.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对中央已明确的事项,严格遵照执行;对中央未明确的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等事项,在确定省级与省以下事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对中央未细化的事项,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完善;对属于其他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有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13号文件执行,其他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省性规划、跨州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和州市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省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配合中央及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省性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 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省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省以下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3.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核与辐射安全的全省性监督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4. 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5. 其他
将全省性和跨州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省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以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 水污染防治
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级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其他重点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将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省以下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省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 大气污染防治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级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省以下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省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 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省以下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省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省以下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 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省以下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省以下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 其他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省性、跨州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省际和跨省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助力我省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的重要支撑。各地、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地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级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退化典型区域等地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三)细化工作方案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州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不得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县级政府承担。中央和省级出台的政策,省财政直管县所在州、市原则上不再承担直管县的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财政直管县所在州、市出台的政策,由州、市及直管县共同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推进规范运行
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