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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结合云南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并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开展评估,省级将根据评估确定后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防疫行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动物防疫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并督促下级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与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资金执行进度、项目管理、监督管理、项目完成进度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各州(市)、县(市、区)应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安排强制免疫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各地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中央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州(市)、省直管县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并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各州(市)、省直管县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直报系统报送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及阳性处置情况;于每年3月5日、9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分别报送本州(市)、省直管县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当年8月底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本级及下级补助经费测算情况,作为测算强制扑杀补助依据。于每年11月2日前报送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情况,作为测算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依据。
第八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下达省级后,省农业农村厅应于收到省财政厅转来的中央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当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审核下达,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及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逾期未提供分配方案导致影响资金下达时限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畜禽饲养量等资源因素先行分解下达。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州(市)、县(市、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政策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2日生效。《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云财农〔2017〕167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国家补助系数测算,其中畜禽饲养量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存栏数,强制免疫补助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疫苗采购平均价与免疫工作经费测算,国家补助系数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某类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国家补助系数+∑免疫效果和疫病监测任务量×免疫效果和疫病监测任务补助标准
——强制扑杀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国家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扑杀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补助标准执行,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口蹄疫等)800元/头、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州(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国家补助系数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国家补助系数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生猪养殖量(5%)、无害化处理量(7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生猪养殖量因素为统计部门公布的生猪存栏数,无害化处理量因素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占全省处理量比例,绩效系数为上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占全省考核总分比例。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中央拨付云南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生猪养殖量因素×5%+无害化处理量因素×75%+绩效系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