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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云林规〔2022〕1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利用林地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三调”成果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完成林草数据融合工作,编制完成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区划落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和依法依规有效落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

二、坚持分级管理,依法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保护等级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按照林资规〔2021〕5号文件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一张图”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资源〔2019〕4号),先调整林地保护等级,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再按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三、细化用地标准,明确用地范围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结合全省实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应的林地等级和公益林等级条件下,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

(一)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用地,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天然林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的天然灌木林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

(二)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

(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森林蓄积量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以上林地的,需提交不可避让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并由审核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不可避让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再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加强林地监管,及时恢复植被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使用林地监管,督促、指导当事人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违法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的,原则上进行原地恢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中确需进行异地恢复的,经原执法机关同意后,由林草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实施,或者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具体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规定执行。

五、提升报告质量,建立通报制度

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严把林地现状调查关、报告编制关,并对其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林草局将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存在结果失实、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等问题的设计单位,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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