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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林规〔2022〕3号

有关州(市)林草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实现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实现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脱贫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云南省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原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以及沿边县(市)。

第四条 建立由林草、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牵头,与同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将生态护林员管理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将生态护林员与天然林保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林草局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

第七条 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州(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州(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核实。

第八条 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等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草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完成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选聘采用自愿报名、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驻地、行政村醒目位置公告生态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流程、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

个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确定拟选聘生态护林员名单,并将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

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用

公示期满,经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责任书)一年一签。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给予解聘。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由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护林员聘用实行“县级确定岗位、乡镇聘用考核、村级使用监管”的管理机制,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方式,通过划定管护地块、设定管护岗位、确定管护报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生态护林员与其他护林员同岗同责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任务指标分配

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要充分考虑林草生态资源分布状况、管护工作定额、脱贫人口分布比重等因素,统筹做好生态护林员任务指标分配方案,合理分解任务和使用资金。

生态护林员人员安排要坚决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采用“扎堆安排”的方式在一定区域内不合理集中安排生态护林员任务指标,严禁采用“轮流坐庄”的方式在脱贫人口中频繁更替生态护林员,严禁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在脱贫人口或者其他村民之间平分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草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

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亩。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

各地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及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地原则上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管护责任落实

(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管护体系,将生态护林员与其他生态管护资金聘用的护林员纳入划定的林草资源网格进行统一网格化管理,对县域范围内林业生态资源进行全面管护。

(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林业生态资源状况、护林员数量、巡护条件、管护要求等因素,落实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就近就便安排管护责任区或管护岗位。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形式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实施统一管护体系、落实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多样的管护形式安排生态护林员管护工作或者管护岗位。可以采用划定单独管护责任区独立承担管护责任的承包管护、划定多人共管责任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的共同管护、合并多人管护的责任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的联合管护等管护形式。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计划;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每年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辖区内常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地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省级按照人均1万元/年的标准测算补助资金,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人均不低于0.8万元/年的标准,具体确定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省林草局每年根据下达各地生态护林员任务总数和各地生态护林员实际人数进行核对清算,实际数低于任务总数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缴回省财政。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草、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当年结余资金按照规定缴回财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占冒领、挤占挪用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以上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考核机制;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按照考核要求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主要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报、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可从劳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奖励,年终按照考核结果奖勤罚懒、奖优惩劣,充分调动生态护林员工作积极性。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充分利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夯实推行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联发〔2019〕20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生态护林员的政策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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