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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规〔2022〕1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失信风险提示,构建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缓冲”、“容错”机制,持续优化信用监管服务,助力市场主体重塑信用,信用提升助企纾困取得实效。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失信警示提醒。对即将逾期未年报市场主体、通过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电话联系、短信提醒、上门走访等方式提醒市场主体及时履行公示义务。
(二)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对失联的市场主体,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7个工作日缓冲期,引导市场主体采取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在缓冲期内改正的,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三)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公示信息,不直接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免除及时补报年报的行政处罚。市场主体首次未在6月30日前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可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行政处罚。
(五)实施“两书”同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六)支持失信企业修复信用。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指导其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七)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及以下罚款;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支持其申请信用修复。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的除外。
(八)推行容缺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对因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已纠正违法行为,仅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的,可“容缺”受理,符合修复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对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修复的决定。
(十)简化多平台信用修复手续。加强政府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协同,积极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与信用中国(云南)的数据共享。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云南)完成修复后,即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停止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主要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落实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工作措施作为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重要内容,作为助企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在年报工作、公示信息抽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中,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开展创新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发挥首创精神,统筹运用法律、信息技术等手段,在创新信用监管工具、提升监管效能上先行先试,试验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工作措施,让广大市场主体充分享受便利和红利。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